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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基本工资5000元多交税20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09日 17:11 大洋网-广州日报

  文/表 记者陈芳

  “从2007年7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超过9081元、缴存比例超过12%将征收个人所得税,那我们是不是要多交税呢?”这成了昨日住房公积金新政出台后某单位员工的热点话题。

  根据《关于做好200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工作的通知》[穗公积金中心(2007)14号]的规定:广州市单位及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5%~20%,月工资超过上限的,最高以广州市2006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27元(快报数据)的5倍即15135元为缴存基数。同时,缴存基数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06年度职工月均工资3倍的、单位及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分别超过12%的,计征个人所得税。

  如果按《转发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穗财法(2007)63号]规定,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该单位员工的纳税额和收入会如何变化呢?

  税负增加额不太多

  该单位实行的是基本工资制度,每年在年末发放四个月的基本工资作为年终奖,每年还发放各种福利合计每人约1万元,员工和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比率均为基本工资的20%。

  假设该单位的刘先生基本工资为5000元,他按照新方案下自己估算认为,有5000×8%×2=800元公积金需要缴税,而自己的最高税阶为15%,也就是说要增加800×15%=120元个税。

  但实际上,刘先生的个税并不会增加这么多,因为新方案里的“最高扣除12%”是指员工上年平均工资的12%,而非基本工资的12%。计算应如下:

  刘先生上年度的平均工资为:(5000×16+10000)/12=7500元,税前扣除的住房公积金为:7500×12%×2=1800元,税前扣除的社保为:7500×11%=825元。从上表可以看出,如果实施新方案,刘先生每月应纳税所得额只增加了200元,个税只增加152.5-132.5=20元。

  由于很多单位在计算公积金时使用基本工资作为缴存基数,往往小于上一年的平均工资,因此个税实际上不会增加很多。

  上年月基本工资3000元,则平均工资为(3000×16+10000)/12=4833元,可税前扣除的社保为4833×11%=532元;

  上年月基本工资8000元,则平均工资为(8000×16+10000)/12=11500元,可税前扣除的社保为11500×11%=1265元;

  上年月基本工资18000元,则平均工资为(18000×16+10000)/12=24833元,可税前扣除的社保为24833×11%=2732元。

  由上表看出,月基本工资分别为3000元、8000元的职工,增加的个人所得税分别为2元和153元;而月基本工资为18000元的职工,个人所得税增加了733元,但是由于缴费基数上限提高,他的公积金增加了21027-20820=207元,因此,他实际减少的收入为:733-207=526元。

  需要注意的是,月基本工资为8000元、18000元的职工,税前扣除的公积金应以广州市2006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27元的5倍即15135元为缴存基数,而不是以个人平均工资的5倍作为缴存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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