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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昨起公开征求意见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08日 16:06 法制日报
不准出租出借只能申请回购 本报记者 陈晶晶 备受关注的北京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终于初见端倪。今天北京市建委公布了《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草案》,广泛征求意见10天,随后将修改颁布实施。 单身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经济适用住房主要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草案规定,申请人须取得北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5年,且年满18周岁。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申请家庭的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和家庭资产均须符合规定的标准。这些标准将由北京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北京市居民收入、居住水平和房价等因素确定并适时调整,报北京市政府批准后公布。而远郊区(县)可结合本区(县)居民收入、居住水平、房价等因素,制定本区(县)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标准,报市政府核准后实施。 排队抢号改轮候 经济适用房给人印象最深的莫过于购房人扯起帐篷连夜排队抢号的情景,草案中关于“轮候”的规定可能会减少这种现象。 草案规定,办法施行前已通过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尚未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需要再到原审核窗口办理延期手续,而是可以持原核准通过的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按照届时经济适用住房配售标准与规定程序申请轮候,合格的纳入轮候范围,轮候时间则从原核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之日起计算。 不准出租出借只能回购 草案对经济适用房的使用做了严格的规定,不仅不得上市转让,而且不得出租、出借或其他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经济适用住房的产权要登记在购房人名下,并且在房产证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按照草案规定,经济适用房购房人只可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但回购价格要按照届时同地段新建经济适用住房的重置价格来重新确定,回购的房屋再重新纳入保障住房供应体系。 如果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擅自转租或转借他人居住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责令购房人退回已购住房或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不过,草案规定办法施行前已售出的经济适用住房,其再上市交易的管理仍按照原有规定执行,补交费用标准可依法适时调整。 申请要过三道关 草案严格规定,申请经济适用房须经过初审、复审、复核三道程序。申请人提出申请后,要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审、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核后,才可以备案材料,进入经济适用房需求档案之中。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的申请人,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取消其申请资格,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则将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单位若擅自向未经住房保障部门确定的配售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会责令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则由建设单位补交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房的差价。 本报北京6月7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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