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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出台九条新规规范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07日 17:41 新华网

  新华网广州6月7日电(记者陈冀) 与商品房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不得在房价外另行收取、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收取预定款性质的费用、水电气等不得擅自加收费用……广东省物价局7日正式出台“九条新规”,旨在规范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新规从7月1日起实行,原1997年版同时废止。

  此次颁布的《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针对当前商品房交易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进一步明确经营者在新建商品房交易、产权转移等方面的价格行为责任和义务,其中“九条新规”分别为:

  明确与商品房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等建设费用,一律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之中,不得在

房价之外另行收取。

  进一步完善商品房交易过程中的明码标价制度。规定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公开销售24小时之前,在商品房交易场所醒目位置,对许可纳入当期交易的所有商品房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经营者需调整销售价格的,也应当在执行调整销售价格的24小时之前,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

  规定经营者必须切实兑现销售时的价格承诺。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的水、电、气等商品和服务价格,必须严格执行政府的相关规定,不得擅自加收费用。经营者不得使用虚假、模糊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与其交易和通过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等各种不正当手段,哄抬价格等。

  据悉,广东省物价局将在近期组织一次

房地产价格专项检查,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符合《规则》的做法,要责令其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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