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4年4月6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起诉状各1份,案号为(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17号,本公司于2004年4月8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公告了诉讼的有关情况;2004年6月7日本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17号及上诉须知,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受理基本情况
1、诉讼受理日期:2004年2月26日
2、诉讼机构名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仓边路28号)
3、向本公司送达诉状时间:2004年4月6日
二、该案的基本情况
1、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
2、第一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
第二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被告:广州市海华机电设备总厂
3、诉讼请求:
(1)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归还拖欠原告的贷款本金5,000,000元和利息1,241,821.95元(截止至2003年12月20日),余下的利息按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及相应的复息至贷款清偿为止。
(2)判令第二、三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4、开庭日期:2004年5月11日
5、开庭地点: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仓边路28号)
三、判决情况:
1、判决日期:2004年6月4日
2、判决结果:
(1)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本金500万元及利息1,241,821.95元,并从2003年12月21日起至本金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复息利率给付逾期贷款利息、复息。
(2)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海华机电设备总厂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债务后,有权向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本案受理费41,219元,由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海华机电设备总厂共同负担。
3、本公司对判决结果无异议,第一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对判决结果没有意见,并表示暂时无力偿还债务。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表示暂时无力偿还债务。广州市海华机电设备总厂也没有就该案件应负连带清偿责任的能力作答复。若广州市海华机电设备总厂不能如数偿还的本金、利息和案件受理费将影响我公司的利润。
五、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六、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17号
2、上诉须知
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四年六月八日
摘自2004.6.10《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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