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的时候,员工们逐一经过员工通道,然后每个人打开自己的包接受保安人员的检查。看他们的包里是否夹带走了单位的财物。”这些员工的表情或无奈或愤怒或委屈或麻木。这是记者近日在北京某外企见到的真实的一幕。
当事员工:开始恶心现在麻木
俗话说:“疑人不用,用人不疑。”但是有些企业在这方面的做法却与此言大相径庭———不仅下班时要对员工的书包进行检查,而且对于员工的怨言还振振有词。据了解,这种现象主要存在于外企当中,而且这种存在还是比较普遍的。那么,当事者对此怎么看,外企领导又有何说法,法律专家又如何评价呢?对此,记者进行了多方的采访。
萧女士是此次采访中的一位主角。据萧女士介绍,她就曾经有过这种遭遇搜包的经历。“我曾在一家外企工作,每天下班的时候,只要拿包出去都会在员工通道遭到检查。”当问及搜包时的感觉时,萧女士说:“当时被检查的时候感觉就是自尊心受不了,觉得挺恶心的,像吞了一只大苍蝇。”
萧女士还介绍说,“我们当时没有想过企业这样做是一种违法行为。虽然私下里也曾谈过,但是当时这种法律概念也不是特别强。只是觉得这是老板在对我们不是很尊重的情况下作出的决定。”
采访中,记者看到很多员工都是例行公事地把包打开给保安人员看。那么他们是一种什么样的心态。据其中一位女士透露:“每天都要这样,他们已经麻木了。一开始进来的时候不习惯,觉得自尊心受不了。久而久之就是一种被迫接受的状态了。”
这位女士还解释说:“因为不得不接受———我端的这个饭碗,尽管心里还有委屈还是觉得不舒服,但是那种情感慢慢地被淡化了,被时间冲淡了。大家都在这样一种心理支配下也就无所谓了。反正不是只检查我一个人,所有人都检查也就算了。另外有的人可能还抱着这样一种心态,就是人正不怕影子斜。我既然没有偷东西,那么被检查也没有什么关系,但实际上被检查的那种尴尬恐怕只有我们自己能够体会。”
看来很多人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的权益已经受到了侵害。应该怎么说呢?大家都觉得是对自己的一种不尊重状态,但是员工考虑这个问题非常简单。正如这位女士最后所说:“我到你这儿来干活儿拿你的工资,其他的我管不了那么多。而且对大家都是这样,那我就跟着大家走了。如果对我一个人这样,那我可能会抗议。这个饭碗还是重要一些。”
外企老板:上飞机还要安检呢
记者又采访了一些相关企业的负责人。一位外企的负责人介绍说:“我们企业的产品是跟咱们生活密切相关的一些东西,而这些产品又垂手可以拿来。所以就免不了会有产品流失。在这种情况下,也就有了搜包这个规定。
“搜包只是我们的一个预防行为,并不是说丢了东西就认定员工是贼。其实,预防丢失东西的现象在任何一个超市都是普遍存在的。你想在家里还经常遭贼呢?你是认为发生了偷盗以后再去预防吗?大部分人还是提前预防吧!”
那要是这个制度跟国家法律有所违背呢?对此,这位负责人说道:“这个怎么就能说跟国家法律相违背呢?你去法院咨询也好,去任何一个部门咨询也好,大概没有人说这个跟国家法律相违背的。各行有各行的行规,就像到机场坐飞机,恐怕接受的人身检查比这还要严格。要这样理解的话,所有这些行为对你的人身对人格大概都构成侮辱了。”
民法专家:侵犯了名誉权
这种搜包的行为是不是一种违法行为呢?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姚欢庆博士解释说:“从我国现在的法律来看,它实际上已构成对公民的名誉权的侵犯。我国宪法就有明确规定,禁止任何人用任何方式侮辱诽谤公民的人格尊严。而搜包实际上已经涉及到公民的人格尊严。
“作为一个企业来讲,职工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是能不能因为企业个别职工出现问题就导致所有职工都要得到这样一种对待,使自己的人格尊严受损,从我们现在的法律制度来看是不允许的。”
姚欢庆还解释说,“外企老板这样对待我们的员工,从某种程度上讲是怀疑员工有可能做了一些违法的事情。这种事先打上标签的行为肯定是属于违法行为的。作为企业,这样做更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当然这是我个人的了解。另外,搜包实际上跟以前商场里发生过的搜身是同一种的性质———都是属于侵犯公民的人格权、名誉权的行为。
“需要指出的一点是———实际上,这些外资企业在国外并没有这样的行为。这里面实际涉及到一些别的方面的原因。比如说,在国外这种搜包的行为是被法律明确禁止的。作为任何一个企业都不敢逾越这条界限。”
法律规定:这种条款不应列入合同
那如果在企业和员工签定的合同中包括检查书包这个条款,那么企业还算不算违法呢?对此姚欢庆这样认为:“实际上劳动合同里面一般不可能包含这样的条款。因为劳动合同总是采用一种格式条款。格式文本是劳动局制定的,最后有几个补充条款。
“一般劳动合同都会提到一条企业的整个规章制度,是属于劳动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或者是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出现。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它的规章制度里面可能规定了关于检查员工书包的具体制度,作为外企的话任何一个外企的规章制度都是厚厚的一本。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接受了格式合同并不意味着接受了它的规章制度。而且还要注意的是,比如说这个格式合同法律有专门的规定,就是对格式条款如果作出严重侵犯当事人权利的情况的话,这种条款当然是无效的,而且往往还要求以特别的方式提醒注意。就是说,本身这种条款被列入合同中也是不合适的。
“因为它涉及到侵犯公民的权利问题。它必须以一个非常醒目的方式来提醒当事人注意这个问题,再让当事人自己权衡是否愿意成为公司的一名员工。”
应聘外企:不以饭碗换尊严
那么,去外企应聘的人士如何避免这种情况发生呢?对此,姚欢庆说:“如果应聘时我看到了合同中包括这样的条款,我想我不会签的。首先这是对我人格的一种不被维护的状态。我不了解它的情况我也就不清楚为什么要被搜包。一个是我的隐私权被侵犯了,我的人格没有被尊重。
“如果我非常希望得到这份工作呢?那我可能会和老板讨价还价,要去讨论这个问题就是为什么你们要这么做,他必须给我一个交待。让自己觉得可以理解可以接受的时候再签订合同。我想恐怕大多数应聘者没有这么好的心理优势。所以可能会默默地接受不合理的条款,特别是在经济条件的考虑下,出让自己的尊严来获得一份相对丰厚收入,对于许多劳动者来说都是难以抵挡的诱惑,但不应以饭碗换尊严。”(整理/卢荡){本版与北京有线电视台《新闻画外音》栏目联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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