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华外企擅自解聘工会主席 专家称法理不容

2001年05月07日 13:14  新华网 

  日本独资企业西科姆(中国)有限公司单方面终止公司工会主席李东亚劳动合同事件在社会上被炒得沸沸扬扬。有关方面权威人士指出,擅自终止工会主席劳动合同法理不容。

  据了解,西科姆(中国)有限公司是一家日本投资控股公司,主要经营电子保安业务。1995年,公司成立工会,李东亚当选为工会主席。1998年4月13日,公司工会进行换届,李东亚经工会代表大会选举、上级工会批准,再次当选为工会主席。在任期间,他最后续签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00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然而,去年11月23日,李东亚接到了一份公司书面通知:“公司与您的劳动合同将于2000年12月31日期满,由于公司目前的状况,公司不能与您续签劳动合同……”李东亚怎么也想不明白,自己是在任工会主席,而且也没有任何个人严重过失行为,公司怎么就不与自己续签劳动合同了呢?

  对于这件事,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工会副主席战若英认为,西科姆公司的做法不符合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章第15条明确规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23条规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职期间,所在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这是对工会主席、副主席的一条特殊性保护规定。《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是对一般劳动合同而言的,而对于工会主席、副主席还要受《实施办法》的特殊保护,即使他们的合同到期,也应顺延到任期届满,这样才符合《实施办法》的立法原则和保护工会主席的立法本意,以确保工会主席、副主席在任期内可以履行工会主席的职责。

  西科姆公司的法律顾问吴律师辩称,公司与李东亚终止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北京市的劳动政策。终止与解除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终止合同也不等于调动工作,就这一点,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北京市劳动部门对企业与工会主席终止劳动合同并没有任何特别规定。

  为此,有关法律人士指出,西科姆公司的辩解是站不住脚的。李东亚在任工会主席期间被公司终止合同一事,涉及到两个法律关系,即劳动法律关系和工会法律关系。作为公司员工,李东亚与公司是隶属关系,其劳动合同期满可以终止合同;而作为工会主席,他与企业行政的关系是相互平等的关系,任期未满公司无权终止其职务。由于公司员工的身份是担任公司工会主席的前提条件,公司终止了李东亚的劳动关系实际上等于终止了其工会主席的职务。此外,“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内涵应该包括“不得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如果劳动合同终止了,哪里还有劳动关系可言?《实施办法》中对工会主席的特殊保护岂不成了一句空话。(新华社记者林红梅 齐中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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