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5月17日电(记者张旭东)为完善股票发行审核工作制度,进一步提高股票发行审核工作透明度,中国证监会今天对外发布并施行《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核工作的指导意见》和《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审核工作的指导意见》。
按照这两个文件规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开发行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的要求。发审委委员将根据上述问题存在与否及是否影响公司发行上市独立作出判断。文件分别对发审委委员就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发行投出反对票、同意票或弃权票或提议暂缓表决等作了详细规定。
文件中表示,发审委委员审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时应特别注意十四项问题,并根据这些问题存在与否及是否影响公司发行上市独立作出判断。例如,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三年前是否存在对公司未来产生影响的违法违规行为;最近三年内是否连续盈利等等。
文件中提出,发审委委员审核新股发行时应特别注意十六项问题,并对相关因素作出判断,如上市公司人员、财务独立以及资产完整,是否具有可持续经营能力,资金管理,或有风险,内部控制制度等。
进入【新浪财经股吧】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