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0元起征侵蚀部分居民生活 个税该征谁的税

2001年04月12日 08:42  人民网 

  日前,国家统计局中国经济景气监测中心作出的调查结果显示,36.3%的人认为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应该定在2000元左右,27.4%的人认为1500元左右合适,21.6%的人认为1200元左右合适,而对于目前800元左右的起征点,却只有4.2%的人认为合适。自年初国家税务总局局长金人庆表示,未来几年国家将考虑增加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也即提高起征点后,有关这方面的争论就没停止过。

  在日前由国家统计局中国经济景气监测中心所作的调查中,多数接受调查者认为,制定起征点应受收入水平、通货膨胀、地区差别、社会保障制度等多种因素影响。无论如何,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应该充分考虑纳税人赡养人口、医疗费用、养老、住房、教育等因素,并着重于调节社会贫富差距。目前800元的起征点明显偏低,应有所提高。

  800元起征点侵蚀部分居民生活

  目前个人所得税每月800元的扣除金额,是1981年规定的,当时居民生活水平比较低,个税的征收对象主要是针对外国人和国内知名的演艺界人士、作家等收入水平比较高的人。当时普通百姓的月收入还不到100元,800元的起征点对他们来说还是天文数字。但是这几年个人收入水平提高很快,从1994年至今,名义收入约翻了一番(不考虑物价的因素),起征点却仍然是800元,显然有失公平。

  据调查,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居民收入在600元以下的就算是低收入,而每个职工的赡养系数是1.5,按600元的低收入标准算,那么他需要900元才能满足最低生活标准,因此,800元的个税起征点在大城市里,已经侵蚀到居民必要的生活水平当中了。据悉,北京、上海、深圳现在实行的个税起征点实际上已经超越了800元这一杠杆。深圳目前的“应减除费用”是1500元,广州的纳税前扣除部分为1260元,而北京的税前扣除部分实际已达到1000元。

  目前有不少人认为,个人所得税应该是一种个人所得调节税,目的在于缩小收入峰谷之间的差距,那么征税的对象就应该是收入较高的少数人,而不是收入较低的工薪阶层。就像20年前定出800元起征点时,99%的人都不用交个人所得税那样。上海财经大学教授胡怡建指出,这个看法其实是有误区的,个人所得税并不应仅仅指向富人,其纳税义务人应当是普通公民。从财政学的角度看,普通公民依法向政府纳税,而政府则利用财政收入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例如提供军队、环境保护、社会保障、文化设施、交通建设等等,公民得到了这些产品和服务,就有了纳税的义务。

  当然,个人所得税也有收入调节功能,因此对富人课以更高的税收,作为转移支付用给穷人。但是,提供公共产品是第一位的,收入调节功能处于第二位。从这个意义上说,个人所得税理应成为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西方国家个人所得税收入在财政收入中的比重达到了30%左右,而我国目前的相应比重只有6%—7%。因此,目前的趋势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是普通公民。

  确定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着眼的不是该征谁的税的问题,而是征多少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科研所特邀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钱晟教授认为,“扣除额”上应该体现“量能负担”,就是“能力强的人多纳税,能力弱的人少纳税,没有能力负担的人不纳税”。因此,以下几方面的因素应当考虑:首先是基本生活开支是多少;其次是通货膨胀因素;再次是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相关的住房、医疗、失业、养老等制度改革,此外还有教育支出,最后还要考虑到地区差异。

  个税调整不是剥夺富人

  根据国外的经验和我国国情,专家们认为,个人所得税征收重点应放在以下六种人群身上:部分私营企业主和个体工商业户;部分演艺、体育专业人员、建筑工程包工者及其他高收入者;部分中介机构的专业人才,包括律师、注册会计师、评估师、证券机构的操盘手等;部分从事高新技术行业取得高收入、销售知识产品以及某些通过兼职取得高收入的知识分子;外籍人员;工薪阶层中的部分高收入者。通过加强对以上六种重点征收对象的管理,将为个人所得税巩固最重要的税源。

  个人所得税应该更多地以体现公平、调节高收入为目标。为实现这一目标,税务方面的专家建议,必须从三方面加以改革:在税制设置上,对高收入者收更多的税,设置更高的税率;在税制建设上,对低收入者给予免税,逐渐提高低收入的界限,增加费用扣除项目,增加费用扣除标准;此外,还要尽快改目前的分类征收制为混合征收制,使一些高收入的人真正多交税。

  由于“个税”的“公平税”特征,很多人在思考“个税”的调整方向时就只循着“剥夺”富人的单一思路。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副所长陈淮[微博]说,其实这也是一种认识误区。在很多时候,“个税”的征收方法不仅不“剥夺”富人,反而会“偏袒”富人或较高收入者。

  政府税赋有两个基本职能,一是政府取得收入的基本手段;二是政府调控经济的主要工具,例如,最近美国政府正在试图通过“减税”政策来刺激经济以抑制可能的衰退。“个税”也同样兼有调控经济的重要职能。在履行调控经济的职能时,“个税”经常会体现为对有钱人的“关照”。在一些发达国家,由于走出工业化阶段后,过剩成为了供求关系中的常态,刺激消费就成了政府调控政策中的一个经常性目标。在发展中国家,由于投资不足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最大“瓶颈”,在个税征缴上也可体现鼓励私人扩张投资的政策意图。例如政府可规定,私人企业主的个人收入如果用于固定资产再投资可减免“个税”。显然,这也有利于私人财富的更快累积和“富人越富”。

  削峰填谷是关键

  有关调查显示,中国目前的基尼系数为0.458,已经超过了国际公认的0.4的警戒线,进入了分配不公平区间。当前社会成员间收入上的差距主要表现为: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及行业之间。另据国家统计局2000年对中国4万个城镇居民家庭收入情况的调查显示,占总调查量20%的高收入者拥有相当于42.5%的财富。近几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幅远低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在收入差距逐渐拉大,且临界分配不公平区间的情况下,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调整理应发挥削峰填谷的作用。按照目前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工资和薪金按月征收,而其它10项收入按次征收。胡怡建教授认为,这会造成事实上的不公平税赋,例如收入总额相同的两个人,一个主要由工资和薪金组成,一个主要来自于其它收入,税赋负担就会不同。从国外的经验来看,采用综合征税(根据总收入按年征税)而不是分类征税是解决这个问题的最好途径。此外,成熟的个人所得税税制设置还应以支出为主要考虑因素,例如有小孩或老人的家庭应当享受相对较低的税率。

  中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办法是80年代初期制定的,主要针对工资或某一主要收入所得进行征税。目前在实际操作中常常出现的个人所得税该收的收不上来,只管住了工薪阶层的问题,钱晟教授分析说:第一,“新生贵族”的分配渠道不规范,很多隐性收入、灰色收入不为人知,更谈不上纳税;第二,现金交易普遍,存款实名制提供了征税的前提条件,但是征税机关无权查,这是银行法的规定;第三,权大于法的现象依然存在。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金人庆说,今后将考虑采取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工资以外的其它收入要求个人申报,以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办法。不仅如此,还将加大对个人所得税征收的执法力度,特别是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的管理,并加大个人所得税单位代扣代缴力度。

  通过调整,个人所得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一种公平税的作用才会日益显现。

  (基尼系数是意大利经济学家1922年提出的定量测定收入分配差异程度的指标。其经济含义是:在全部居民收入中用于不平均分配的百分比。基尼系数最小等于0,表示收入分配绝对平均;最大等于1,表示收入分配绝对不平均;实际的基尼系数介于0和1之间。一般认为:基尼系数小于0.2为高度平均,大于0.6为高度不平均,国际上通常将0.4作为警戒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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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所得税是指政府对法定个人收入的强制征收,它用所得作为确定纳税义务的标准,个人是纳税的主体,所得是纳税的基础。1799年由英国最早开征,已有200余年的历史。

  在西方国家,个人所得税对政府收入的贡献很大,地位十分重要。在本世纪50年代以前,个人所得税占全部税收的比重并不高,此后有了明显的提高。以美国为例,1902年个人所得税收仅占总收入的0.3%,1932年达到6.7%,1940年为8.1%;从1950年开始,比重明显上升,达到29.3%,随后就稳定在30%以上的水平,其中1985年达到45.37%。另一方面,个人所得税对中央政府收入的贡献尤为明显。许多国家个人所得税占中央政府全部税收的比重都在20%—40%之间,如英国、西班牙等。在美国和新西兰等国,个人所得税甚至占到中央政府收入的一半左右。

  1980年,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起征点为400元。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90年代中期进行了税制的重大改革,以1993年10月31日发布的《个人收入所得税法》为主要标志。由于该法合并了《工商业户所得税》、《个调税》、《奖金税》、《工资调节税》等分项税法的有关内容,调整并扩大了征税对象的范围,起征点也由400元上调到800元。

  目前,个人所得税是分类征收的。共分1个项目,这些项目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它所得。

  1994年的税制改革是我国历史上最大的深刻的调整,建立起较完整的税收体系。

  即将进行的这次税制调整力度可能也是不小的。首先中国经济结构出现重大变化,传统行业和产品效益增长趋缓,新兴的高科技和服务产业发展迅速,而以商品课税为主的传统税制难以适应这样的趋势;其次,收入分配方面,如前面提到的个人收入增加迅猛;还有一个背景就是所得税收入持续增长,我国主体税种有向所得税方向转移的态势。在这样的背景下,作为改革主要的“临界点”的个人所得税的调整就有更为重要的意义。

  以商品课税为主的间接税制向以所得为主的直接税制转变是毫无疑问的发展方向。程国慧《市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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