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银行首次推出中国国有企业破产研究报告

2001年03月26日 06:29  北京青年报 

  3月19日,世界银行[微博]首次公布了一份长达10万字的《中国国有企业的破产研究》报告,全面回顾了中国国有企业破产制度的原则和时间,并提出了大量具体建议。这些建议涉及到国企破产及更广泛意义上的中国信用制度的政策、法律框架、步骤和机构能力方面,报告一经推出,即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五城市考察十五大案例

  勾勒国企破产15年历程

  世行的此次研究报告主要事实基础是1999年5月在五个城市进行的以15个破产实例为重点的会谈。这些城市是上海、沈阳、长沙、芜湖和娄底。它们的城市规模、法律和商业基础结构的发展以及政府为实施破产和兼并而采用的债务冲销计划的内容等方面具有代表性。能够清楚地勾勒出破产法实施15年来的历程。

  中国的破产制度始建于1986年。试行的国有企业破产法(以下称《破产法》)1986年被通过,但在此后的几年中很少得到实行。1994年开始在一些试点城市的国有企业中实施的优化资本结构试点使这种情况开始发生变化。这一试点对解决破产的社会约束进行了探索,主要有将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单独拿出来用于支付职工的“安置费,同时要求企业的社会性资产由市政府接管。参加试点的企业主要是以行政方式挑选的,主要由地方政府的代表控制。债权银行的权力很小,只是分配其每年的债务冲销额度,而该冲销额度又受税制的限制,这就产生了优化资本结构试点中的“呆坏帐核销指标。后来,又要求把已经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也用于职工安置,试点范围也扩大到了大多数大中城市。相应地,试点中的破产国企的数量在1996年达到约1100家,涉及68万名职工,430亿元债务和100多亿元的呆坏帐核销指标。

  国有和非国有企业的破产自90年代中期以来已相当普遍,大约在25000例以上。近年来出现了很多相当大的国企、上市公司、合资企业、金融机构以及有大量外债的债务人破产或被起诉破产的案例。到目前为止,破产概念以及重要性已为人们接受。经验和操作能力已经有了大幅度的提高。这使得国有企业的破产一旦向法院申请就能迅速得到处理。但是,目前的破产制度仍需改革,多数破产制度都极不完善而且没有适用于自然人企业的制度。新破产法起草工作已取得很大进展。

  -29项建议

  信贷体系全面改进成为重点

  在研究报告中一共提出四个方面的29项建议。第一部分是建议尽快为非国有企业和公司化改造后的国有企业出台新破产制度。指出越来越重要的非国有经济还没有一个正常运行的破产制度,希望新《破产法》对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不要区别对待,并且将自然人从一开始就纳入新的破产制度。第二部分提出了国有企业破产改革中的过渡性改进措施。指出在现行的国有企业的《企业破产法》(试行)的实施过程中,应该减少地方政府在破产过程中的杠杆作用,第三部分指出主要机构在破产过程中的能力,实践作用和独立性应该加强,以便减少对现有制度的滥用,同时将债权人带到谈判桌上来,为将来破产框架改革做好准备。

  最后一部分指出中国破产制度还将得益于广义上的信贷体系的改进,成为建议的重头戏,具体措施有:出于税收原因对贷款准备金设立的1%的减免率封顶应尽快修改。协议式法庭外重组的法律框架应予加强,以便于银行从事理性的债务处理,如到期贷款的延期和减少贷款本金等,以帮助避免有挽救可能的企业的破产。考虑为困境企业设立“超级担保或者“占有中的债务人融资的法律制度,因为债务重组和企业复兴通常有赖于新的资金。发展二级债务市场的制度框架。尽快实施信贷信息制度。此外与破产密切相关的问题信用担保,如抵押、质押和保证等几个方面也需改进。

  -业内人士眼中的中国破产制度

  安置职工,债权人利益保护如何统一?

  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起草组专家王卫国

  解决职工安置的基本出路不仅仅是补偿的问题,而是创造就业机会的问题。途径一是经济增长,二是企业拯救。因此,在新的破产法的框架下,建立一套规范的债务清偿秩序,有利于中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同时可以建立法庭内和法庭外的企业拯救机制。从长远看,破产法的目标和解决职工安置是一致的。经过了8年的努力,我们已经消化掉一部分历史遗留问题,在实践中,已经创造出多种灵活的安置办法。如股份安置,住房安置等等。随着时间的推移,需安置的职工数量在逐渐减少。因此,职工安置问题不应该继续成为中国建立破产制度的障碍。

  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出路在于建立统一的破产法,把国企破产逐渐纳入到统一破产法的秩序框架当中。并且中国破产制度只能解决法人破产问题,大量非法人企业,如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还没有适用破产制度。新破产法还应解决这些企业的破产问题。另外,新破产法也采取了一些措施规范破产制度,如建立破产管理人制度。强化债权人会议的地位。强化对破产违法行为的制裁力度。建立在公平协商基础上处理债务的制度。

  中国工学院乔健教授

  从未来的发展来看,职工安置不外乎几种方法:1.规定最低限度的方法;2.把企业的破产和职工的安置分离开来,由国家承担对老职工的负债和对老职工的补偿。有关的具体方法有,变现一部分国有资产,扩大每一年财政用于就业和社会保障的制度建构的费用,征收社会保障费用。

  企业破产代价谁来承担?

  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庞继英副司长

  企业破产的代价谁来承担?实际中是由财政和银行出钱解决企业下岗问题,解决安置问题。所以由此保障了企业能够平稳地实现破产,代价非常大。5大银行实际上高价的得到了介入权。研究报告中对银行的呆帐核销问题提出了很多好的呼吁。呆帐与企业没有任何关系,但现在银行用呆帐核销给企业解决了很多问题,这实际走入了误区。呆帐是银行帐目调整方式的业务手续,和企业破产没有必然的联系。银行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才能做出核销呆帐的行为。希望在二级市场方面加大力度,资产变现难不仅是企业破产中遇到的问题,在银行金融当中,包括资产管理公司运营当中,也是头疼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张永平先生

  就中国目前的经济体制改革,法院已经参与得很深,包括法院的提前介入和事后参与,居于中国的现状,许多事情是不得已而为之。破产法是1986年制定的,受当时的历史背景和历史因素的制约和影响。现在人大财经委正在起草一部新的破产法。

  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银行部副主任高冠江博士

  总体来说,资产管理公司比商业银行在处理破产问题上限制要少一些,手段要多一些。资产管理公司一开始就采取市场化运作的方式。报告中对资产管理公司也抱有较高的期望,希望能够推动破产市场化的发展。资产管理公司从商业银行购买呆帐后,要付2.25%的利息。呆帐通过资产管理公司的运作能够达到一定程度的回收。如果不能,受损失的仍然是国家。

  拿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现在操作的郑百文的例子说,在郑百文一案中,理论评论很多,讨论中谈到了保护股东的利益,维持社会的稳定等问题,但几乎听不到保护债权人的声音。郑百文是一个债权人为主导的重组,这是从未出现过的,债权人会权衡怎样对自己有利。相比之下,国外的资产管理公司对银行的不良贷款给予了更多的保护,资产管理公司有接管企业的权利,也有向公检法调查的权利,我国的资产管理公司受到了较多的限制。

  债权人利益保护是社会制度和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础。中国没有建立起一个基本司法经济所应有的信贷制度,借破产来逃债是一个非常普遍的手段。如猴王集团的破产中,企业将好的资产转移后,利用破产来逃避金融机构的债权。可以说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应得到社会各方面的重视,建立一个市场经济环境下完善的信用制度。建立起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机制,在微观层次上让债权人更多的参与破产。

  再有,以什么样的方式推进破产是非常重要的问题,是以行政的方式,还是市场的方式?从长远来看,破产应该更多的向市场方面发展。另外,对破产中重组的法律观念应加强。现实的状况是,重组几乎无法可依。在郑百文的重组中就触及了许多法律的空白之处。

  -文/实习记者范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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