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内人士一致认为:“全日空”所为有违国际惯例

2001年03月02日 11:51  湖北日报 

  本报有关“全日空”事件的连续报道,引起社会强烈反响。连日来,国际法专家和民航界人士纷纷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们一致认为,“全日空”所为有违国际惯例

  民航湖北省局行业管理处副处长刘宏康说,目前国际民航最高准则是《华沙公约》,即《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中国民航严格遵守其规定的同时,还制定了与之接轨的《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当出现旅客非自愿改变航程情况时,该规则对承运人(航空公司)义务做了明确要求:“为旅客安排第一个能够定妥座位的航班或签转给其他承运人”;如果“承运人的航班未在旅客目的地点或中途分程地点降停”,承运人“还应当按照承运人规定免费给旅客提供休息场所、饮料、食品、膳宿或者其他承运人认为必要的服务。”

  刘宏康强调,为航班延误旅客提供免费食宿,不仅是中国民航的要求,而且是国际民航的惯例。在这次“全日空”事件中,美国西北航空公司就是这样做的。可以肯定地说,“全日空”的所为,违反了国际惯例。

  武大国际法研究所博士生导师肖永平说,“‘全日空’声称,‘由于不可抗力(如天气)原因造成飞机延误或取消,航空公司没有义务承担食宿费用。’我认为,这种说法是在推脱责任。只要航空公司还没有把乘客送到目的地,就属于运输过程中,那么依照运输合同,承运人就有义务和责任安排好乘客,乘客也有权利享受服务。”

  “还有,‘不可抗力原因’只能免去乘客不能按时到达的损失,而不能免去承运人为航班延误乘客免费提供食宿的义务。打个比方说,有位乘客正要赶去签合同,因天气原因造成飞机延误,这位乘客自然不能按期到达。那么,对于合同签不成而产生的损失,承运人完全没有义务赔偿。但是,同样是这位乘客,他在航班延误期间的食宿费用,却该承运人承担。”

  南航湖北公司营运部负责人张玖振说,按照国际民航公约为旅客提供服务,是航空公司最起码的责任。国际航空竞争激烈,要想赢得自己的市场,更应为旅客提供周到和具有人情味的服务。新千年之夜,“全日空”让4位中国旅客晾在异国他乡,的确让人难以理解和接受。(本报记者仁章正安黄磊平凡实习生黄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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