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宝强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志华在公司无资金、无经营人员和经营能力的情况下,利用关系拉拢利诱国有、集体企业的领导非法聚敛钱财,合谋将360多万元的国有、集体资产占为己有。昨天下午,市一中院严惩了这起“群蛀案”的涉案人员。
今年47岁的唐志华原来是上海东方造纸机械厂搬运工,1995年辞职经商。1996年他注册的私营企业“宝强实业有限公司”,5年来成了印刷包装机械公司及下属公司的材料大供应商。
唐志华的“发家”是因为与公司领导关系密切,后台“硬”,一些企业的领导也不得不让他三分,去攀这个“高枝”,以求得到领导的关照。邵先初、张勇原是上海精工机械电器厂的正副厂长,他们的上级主管正是印包公司与外方的合资企业。邵、张两人知道唐与公司领导关系特殊,便有意“讨好”唐,他们在“精工”厂采购配件的过程中,将原由供货方直接供货,改向唐志华的宝强公司开具发票、结算货款,虚增中间供货环节,唐志华从中加价平均40%,唐为此“独霸”了“精工”厂的供货渠道。唐志华在与邵先初、张勇合谋下,“精工”厂货款260余万元被唐志华占为己有。
印包公司下属的上海第三印刷机械厂常务副厂长张龙海与副厂长刘凯凯也深知唐与上级公司领导关系非同一般,他们将厂内的采购供应让给了唐志华,由唐从中加价供货。两年多,唐从第三印刷机械厂侵吞了100余万元。
唐志华利用吃请和赌博之机,腐蚀拉拢企业领导,这些企业领导或是唐家麻将桌上的常客,或是嫖友。而唐到手的360余万元除将其中的一小部分用于拉拢利诱外,其他则购房、炒股。
昨天的判决中,法院认为这是一起国有和集体企业管理人员与不法个体户内外勾结、大肆侵吞国有和集体财产的典型案件。唐志华与邵先初、张勇非法侵占集体财产,数额巨大,构成职务侵占罪;唐志华还与张龙海、刘凯凯等侵吞国有财产,构成贪污罪;邵先初犯有受贿罪。
法院一审对唐志华、邵先初等5人数罪并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0年至5年,他们的贪污、侵占等违法犯罪所得全部追缴。(记者宋皓亮 俞明骁 通讯员王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