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二月八日电 中国保监会决定从今年起全面试行《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以及时发现经营风险,从而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
《规定》分别确定了各类公司的最低偿付标准,并对保险公司财务、资金运用、投资收益等方面设立了监管指标值,最后将根据综合评分情况确立不同的干预标准。
根据这一《规定》,实际偿付能力不达标的额公司将被列为“特别监管对象”,监管指标综合评分不满六十分者,将受到保监会的“重点关注”,保监会可以对上述公司的经营活动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
《规定》中衡量保险公司经营状况的指标共分为两套:一是监管指标,其中对财险公司设立了业务、财务、资金运用等三方面的指标,对寿险公司则设定了业务、财务、投资收益和信用指标。二是最低偿付能力标准,对低于标准的公司,保监会除可限制其分红、设立分支机构外,还可要求其以增资扩股等方式改善偿付状况。
此外,新监管指标对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增长既规定了下限,又设立了上限,如开业三年以上的财险公司保险收入正常增长率范围在正负百分之三十三之间,寿险长期险则在负百分之十到正百分之五十之间。(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