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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1年02月09日 06:57 重庆晨报
电信方面拿出了两个“市话不能查话费清单”的根据,但是否就可以据此否定消费者对话费构成的知情权呢?消协方面提出了质疑。 针对电信局强调的“电信条例”,市消协负责人昨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剖析:“条例”不能剥夺消费者对市话费真实构成的知情权。如果电信方面向用户提供的“依据”仅仅是通话的“次数”,而这个“次数”又不足以证实用户通话的真实情况,那么,这个“次数”就不能叫“依据”,至少它不是最终的“依据”。此外,“条例”怎能凌驾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上呢? 至于“原邮电部”和国家计委“根据国家关于电话交换设备总技术规范书的标准”制定的电信计费政策,消协方面认为,如果这个政策在规定消费者按时交纳话费的“义务”的同时不承认消费者享受规范服务的“权利”,那它显然与市场经济下的企业运作所应遵守的规则相违背。消协强调,转制以后的电信经营者是企业,而不是行政机关。(本报记者屈弓) 所属特殊专题:3.15保护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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