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海关法》在运行了13年后,根据形势的变化和发展的需要,5个多月前全国人大重新修改了《海关法》。1月1号,新《海关法》正式实施,新法的实施将加强执法者的权力和打击走私的力度,同时新法也对执法者增加了约束力。
据了解,新《海关法》主要解决了一直以来海关打击走私所遇到的法律问题,加大了海关执法和遏制走私的力度,明确了缉私警察的权力和法律地位。同时,新法还对走私行为重新作了明确界定,直接向走私人收购走私货物的,运输、收购、贩卖走私货物又没有合法证明的,也将按走私行为论处。为走私提供便利(如买卖单证、伪造假证、提供资金、帐号、发票、单证)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创设了新的海关法律制度。解决了权利与义务的平衡问题。在增加海关执法权力的同时,专门增加了“执法监督”一章,第72条列明了海关工作人员的禁止行为,75至80条增加了对海关工作及海关人员执法活动的全方位监督的规定(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监察、审计机关的监督、社会的监督、海关内部的监督),对海关执法人员公正执法有了更强的约束力。
实现了我国《海关法》与国际公约的接轨。并从立法上为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实行WTO规则创造了条件。新法对企业办理进出口业务提供了更多的方便,同时也明确了企业必须遵守的规定。
此外,为了保证执法,新《海关法》还规定了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海关执法的义务。海关执行职务受到暴力抗拒时,人民公安和武装警察应予以协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