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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专家:港商在内地应纳个人所得税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0年12月11日 09:13 中新社

  中新社广州十二月九日电广东省地方税局有关负责人及税务专家今天透过此间传媒称,港商在内地应该交纳个人所得税,但同时也应避免双重征税问题。

  有关人士针对许多外资企业的高级职员提出“个人在香港已纳税,可否在内地抵减个人所得税;内地企业中的外籍人员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等问题时,作此表示。

  税务专家解释,根据《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规定,香港居民从内地取得的所得,按照规定在内地缴纳的税额,允许在对该居民征收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税收中抵免。但是,抵免税额不应超过对该项所得(按照香港特区税法和规章计算)的数额。

  对于外籍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港、澳、台人员)受雇于公司,被派遣在粤港两地工作,并在两地各取得报酬,根据有关规定,其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应在其担任该中国境内企业高层管理职务起,至其解除职务止的期间,不论其是否在香港履行职务,均应全额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取得的由香港企业支付并且不是由境内企业负担的工资薪金,如果此人在中国内地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一百八十三天,则无须在中国内地纳税;如果超过一百八十三天,则应就其在中国内地工作期间由香港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和由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合并计算所得,在中国内地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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