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信远斋商标纠纷案作出民事判决:原告北京市西城区福绥境信远斋蜜果店对其依法注册的信远斋商标享有专有使用权;支持原告向被告北京市信远斋饮料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责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其经济损失。至此,沸沸扬扬的老字号信远斋商标纠纷案暂且告一段落。
信远斋出名是在清乾隆年间,当时河北衡水萧家在北京琉璃厂开设了一家信远斋蜜果店,经营酸梅汤、秋梨膏等饮料、蜜饯食品,采取前店后厂的经营方式,慢慢在京城叫响了名声,成为著名的老字号。
两家的争论是从谁是正宗老字号开始的。
萧宏苋对记者说,1983年萧宏苋和他的父亲作为个体工商户恢复注册了信远斋,而萧的祖上正是当年的河北萧家,他是当然的传人。1985年2月萧宏苋又注册了信远斋商标专用权,并一度经营萧记信远斋蜜果店。可正是由于假冒者的不断出现,使蜜果店断了生意。今年7月5日,萧宏苋终于将以“信远斋”为名的产量和社会影响最大的信远斋饮料公司告上法庭。
而信远斋饮料公司称,1986年该公司在几位信远斋老师傅的帮助下,恢复了解放初倒闭的老字号信远斋,生产酸梅汤、秋梨膏等信远斋旗号下的主打产品,现在已经有了较大的知名度,生产规模是开创时期的几百倍。而萧宏苋不过是抢先把商标攥在手里,告别人假冒,其目的是想从“商标抢注”中牟利。
记者采访中了解到,官司的实质是信远斋到底是商品商标还是服务商标?原告萧宏苋出示材料:1985年经国家工商局商标局(简称国家商标局)批准获得信远斋文字商标专用权,该商标1995年经过续展;而被告饮料公司也出示证明:1995年获得国家商标局批准,取得了一圆圈中以北京景山风景为背景,中间有一“J”字的图形商标,1997年被告又取得了信远斋的服务商标。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这两种商标使用是有差别的。
原告的代理律师高仲解释,商品商标只能用在国家核准使用的商品上,就像青啤、燕啤的品牌区别;服务商标则只能用在服务上,使用范围应限定在服务场所、服务招牌、服务用品、商业交易文书、广告宣传用品及其它为提供服务所使用的物品。这两种概念是平行关系不存在交叉问题,饮料公司突出强化信远斋三字,而极力缩小弱化其本身注册的商品商标“景山”图形,是在误导消费者,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双方经过法庭上的激烈辩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判决,信远斋饮料公司不得在商品标签上突出使用信远斋三个字,并赔偿蜜饯店经济损失8万元等。
然而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双方都还有话说。
萧宏苋说,法院对此案例的判决是清晰明了的。但他对8万元侵权赔偿额持疑义,这与他提出的赔偿经济损失136.8万元相去甚远。据称8万元是根据饮料公司向税务机关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推算得出的。他说:按此推理,如果税务登记是零的话,岂不是不用赔了吗?这种计算依据是不是过于简单了?
而信远斋饮料公司表示,我们从案件审理之初即要求观看萧宏苋生产所用的商标纸,结果对方只出示了密云饮料厂的产品商标,萧宏苋拿不出生产产品,我们的产品怎么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呢?我们的商标又怎么会对他们构成“侵权”呢?他们表示,一审判决无法接受,已向市一中院提出起诉,并将就一审判决上诉高院。
看来,信远斋商标纠纷只是暂告一段落,但它至少留给我们两点思索,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能不能混用,这种混用是不是侵权?企业字号与他人注册标识相同,能不能突出使用?这都需要法律给予更加明确的界定。
由此事再深些想,当年经过公私合营的老字号,如今商誉和品牌到底应该归谁,是传人还是合营后的企业?类似的知识产权纠纷按照怎样的原则区分把握?这恐怕是必须解答的一道课题。(记者孟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