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0月20日电 (记者何雨欣、徐蕊)记者20日从财政部获悉,根据财政部近日下发的通知,经国务院批准,2011年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启动。
分析人士指出,目前,我国地方政府发债是由中央代理,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的启动,意味着我国正在探索地方政府发债的新模式,有利于地方政府逐步建立稳定和规范的发债渠道,逐步向自主发债模式过渡。
金融危机期间,伴随着一揽子应对金融危机的刺激方案,地方政府融资难问题凸显,一些地方政府开始组建地方融资平台缓解地方融资难问题。
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指出,近几年,地方政府组建的融资平台虽对缓解融资难有一定作用,但在规范性与防范风险方面并非长久之计。
2009年,国务院同意地方发债,由中央代理发行,列入省级预算管理。这是继亚洲金融危机之后,我国再次通过中央代理的方式帮助地方解决融资问题。
“为有效化解地方财政风险,寻找新的地方举债路径,近几年,我国对地方发债模式进行了探索,对相关政策进行了一定调整,这次将发债模式从中央代理变为自行发债很有意义,更有利于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刘剑文说。
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刘尚希表示,试行地方自行发债,可以引导地方政府逐渐规划自己的债务管理流程,优化债务结构,如果在风险控制预警方面能增加诸如提高透明度等措施,自行发债的积极效果会更好。
值得关注的是,财政部在通知中虽明确四个地方政府可以自行发债,但对债券的期限与规模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的通知,试点省(市)发行的政府债券为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债券。2011年政府债券期限分为3年和5年,期限结构为3年债券发行额和5年债券发行额分别占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的50%。
此外,财政部的通知中还明确,2011年试点省(市)政府债券由财政部代办还本付息,也就是说,债券的偿还还是由中央负责。
相关专家表示,自行发债与自主发债区别在于,自行发债是指总的指标由中央分配,例如发行规模,怎么利用,未来偿还等。而自主发债是指地方政府发债规模自主、项目自主、发债用途自定、偿债部分自负,自行发债是中央代发与自主发债之间的一种过渡,也是一种准备。
“从长远来看,地方政府的发债应该遵守适度、从严、法治化的原则,提高立法的层级,不要轻易扩大发行规模,要将风险防范放在首位,随着试点的逐渐推开,还应有进一步的细化规定,例如规定地方债的用途是什么,如何偿还,如何监管等。”刘剑文说。
关于为什么选择这四个地方进行试点,财政部财科所金融研究室主任赵全厚表示,这四个地方有的是证券交易中心所在地,有的是金融中心,地方财政能力相对较好,具备试点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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