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的国税总局公告从哪来?
现身网络16天后被热炒,两家较早转载的网站致歉,国税总局“辟谣”迟遭质疑
南都讯 记者 杨章怀 实习生 赵剑云 胡晨 发自北京 在国税总局“辟谣”、财税专家普遍质疑下,规定了年终奖计税新方法的“47号公告”基本被证实是伪造,但公众疑问并未就此打消。
究竟是谁伪造了“47号公告”?随着媒体调查展开,较早转载“47号公告”的税屋、中国会计视野两家网站先后就此致歉。
南都记者进一步发现,“47号公告”最早于7月27日已在天涯论坛的法律论坛板块上发表,但16天后才被炒热。
两家网站就转载致歉
昨日,被某媒体指“首发‘47号公告’”的中国会计视野网发布《解释及致歉“47号公告”非视野首发》一文,对曾在短时间内编辑转发该“47号公告”致歉,但否认其是首发“47号公告”的网站。
此前8月15日晚10时左右,税屋网也发表《关于转发47号公告的郑重声明》,对“本站在未能严格审核的基础上也在第一时间转发了47号公告”表示道歉,没有承认自己是首发“47号公告”的媒体,并称自己也是“受害者”。
声明中还称,税屋网为非营利性质的个人站点,自始至终未有收取任何个人及单位任何费用,并且“从未接受任何媒体采访”,“对于媒体发布的与此公告相关的消息及解读,与该网站无关”。昨日,南都记者联系税屋网负责人没有得到回复,多次打电话都被掐断。
公告发表后即被挑错
中国会计视野网解释,8月12日11时07分,网友“shaofd”在视野网论坛发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7号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即后来被热传的“47号公告”。值得注意的是,包括编辑在内的很多网友当时就指出该文有专业错误,并对其真实性表示怀疑。但该帖的影响力很大,点击数很快达到数千次。
南都记者看到,“shaofd”在中国会计视野网的注册资料中,博客地址、个人签名、头像等都是为税屋网做宣传,税屋网的L O G O、网址和网站介绍等一目了然。该用户的注册时间为2009年3月24日,昨日还有登录记录。但南都记者多次给该用户留言未得到回复。
中国会计视野网负责人尹成彦还透露了个细节:8月13日16时15分,网友“shaofd”在中国会计视野网论坛上已被炒热的“47号公告”后发表跟帖称:“税屋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的首发网络媒体。”对此,尹成彦的理解是:“发帖人希望推广一下自己的网站。”
公告7月已现身网络
经一名热心网友指引,南都记者昨晚发现,早在7月27日,“47号公告”就已现身天涯论坛的法律论坛板块,内容到标题均与目前网络流传版本一致。这是目前可在网上检索到的相关内容最早出现时间。
截至昨晚11时,这些帖子共被点击100次,没有其他网友跟帖。因此,在7月27日发布“47号公告”后,没有引起大家的注意。
记录显示,这一话题的作者、网友“Piplet”注册于去年3月5日,共登录18次,发帖7条,昨日15时40分还登录过天涯论坛。此前发帖子都与法律有关,但没有税务方面的。南都记者试图联系这名网友,但截至发稿时,仍无回复。
疑问
1谣传三天后 税总才辟谣?
国家税总“反应迟钝”受诟病,有关人员解释“周末在休息”
被人“盗用名义”发表的公告在网络疯传三天,成功“骗”过央视和新华社等一大帮媒体后,国税总局终于在8月15日发表声明,称有人盗用国税总局名义,相关公告及解读文章均为伪造。
有专家和网友一度怀疑 ,“47号公告”可能是国税总局没有通过、不慎流出的公告。但国税总局新闻办负责人让南都记者发了采访提纲后,至今没有任何回复。
国税总局的迟钝反应备受网友诟病。网友称,“47号公告”已被全国人民讨论了三天,这三天来国税总局在干什么呢?据东方早报报道,国税总局有关人员15日对该报记者解释说:“周末在休息,今天看到媒体报道才知道。”
综合 东方早报
2被网友挑错 为何不删除?
相关网站本已撤稿但见当天多家报纸报道又取消撤稿
值得注意的是,“47号公告”8月12日最早发表在中国会计师视野网论坛时,就被网友挑出专业错误。既然该公告真实性存疑,为何不及时删除?
中国会计视野网负责人尹成彦向南都记者解释,视野网的论坛13年来积累了140多万用户,是个财会群体的专业交流平台。网友“shaofd”发表的“47号公告”的帖子,属于常见的“新法规帖”;发帖人也没有散布广告等不良信息,符合网站言论规则,因此版主及编辑并未将帖子屏蔽。
事实上,8月13日早间视野网一度将该帖撤销,但当天夜间又取消撤稿。对此,尹成彦的解释是:根据当天纸媒的大量报道,最终又采信了“47号公告”。
面对网友质疑,8月15日11时左右,网站编辑致电税务总局核实情况,国税总局有关负责人称“正处理此事”,编辑随即对本网站的文章添加编者按:“有媒体报道该文系伪造,请各位网友注意鉴别。”下午1时,国税总局正式“辟谣”。
专家观点
“47号公告”有五大硬伤
1列示主送机构各省级国税局、地税局,不符合公告的习惯,更像国税发、国税函的形式。
2局务会议通过,程序上更像税务部门规章。
3用规范性文件废止税务部门规章不合情理。
4文件第十八条还在采用94版个人所得税法8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
5该文件配套的税务总局修订说明第三条,居然把国家外汇管理局说成国家外汇管理总局。
——— 财税专家马骏
“谣传”路径
7月27日
网友“Piplet”在天涯发帖,公布“47号公告”。
8月12日
个人网站税屋网转载该帖,并转载到更有影响力的中国会计视野网论坛。
8月13日
纸媒和央视报道,当天税屋网友“shaofd”重申是税屋网站首发。
8月14日
新华社发稿,更多媒体报道。
8月15日
国税总局正式辟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