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张奕(微博)) 今年9月1日起,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将实施。但不少纳税人尚有疑问:工资发放往往顺延1个月,例如8月份收入一般9月份发放,那么9月到手的8月份工资应当如何纳税?昨日,国税总局发布公告,明确了这一时间节点。
9月前工资按原标准纳税
国税总局公告指出,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意味着,纳税人9月到手的8月份工资,个税起征点仍为2000元。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起征点上调至3500元,并适用新的税率表。
个体户等起征点提高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下统称个体户)的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也相应提高,从原来的24000元/年(2000元/月)提高到了42000元/年(3500元/月)。昨日,国税总局明确了个体户纳税的计算方法。
个体户2011年度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
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
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