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上海6月30日电 (记者周琳、徐蕊)此轮个税改革的大幕落下,30日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在充分考虑民意的基础上,将工资薪金所得应缴个税的免征额从2000元上调至3500元。专家认为,个税改革实现终极目标的大幕已然开启,要实现“建立分类和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还要付出更大努力。
多次改革向终极目标不断推进
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既定目标,可以追溯到上世纪90年代中期。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做出如下表述:“建立覆盖全部个人收入的分类和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之后的“十五”规划、“十一五”规划和“十二五”规划中对这一说法都做出类似描述。
从可追溯的历史来看,这一终极目标的追求,已经跨越了四个“五年规(计)划”的时间。而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有三个主要特点:将个人各种收入项目加总按综合税率计征、以家庭为征收单位、以年为征税时段。
在这十几年中,个税经历了多次改革。
细数以往,1999年,个税法第四条第二款“储蓄存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项目删去,而开征了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2002年个税收入实行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2005年通过决议于2006年将免征额从800元上调至1600元;2007年6月进行第四次修正,第十二条修改为:“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2007年12月决议从2008年3月将免征额提升至2000元;2009年取消“双薪制”计税办法。
从调整方向上来看,工资薪金所得应缴个税成为调整的重头戏。但尽管多次改革,个税征收过程中的种种问题仍然饱受诟病。免征额低、无法实现按照家庭征收,让中低收入者叫苦不迭;对高收入人群个税监管的灰色地带,更是让个税沦为一种“工资税”;工资薪金所得占个税收入比重偏高,工薪阶层成为缴纳个税的主体人群,使得“公平调节器”一度失灵。
此次改革,免征额从2000元提至3500元,算得上是近年来个税改革中力度较大的一次。但也有专家认为,此次修正离个税改革的终极目标还相距甚远。
“众所周知,我国的贫富两极分化正在不断扩大,但是工薪阶层收入总归是可见和有限的;如果个税‘调节收入状况’的重点放在工薪阶层,几乎不可能达到开征的宗旨和目的。”上海律师协会税法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卢国阳指出。
个税改革难在哪里
在专家们看来,实现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改革难度之大,主要体现在征管难度较大、征收成本高昂、个人纳税意识尚不强等方面。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胡怡建表示,征管难度较大是指申报纳税条件不成熟,操作不可行,可从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申报,大致100个应申报人只有不到10个人在申报,10个申报者能准确申报的不会超过1个。征收成本高昂是指大规模申报征纳成本会大大上升,税收没有增加,成本代价过大。纳税意识跟不上是指要让被动代扣代缴纳税转为主动申报纳税仍有一个培育过程。
综合和分类税制还有一个重要标志是国家在对个人收入征税时,是否考虑了纳税人的实际生活负担。上海交通大学海外教育学院税务教研组组长汪蔚青表示,目前已婚和未婚的负担不同,但收入相同则税负相同;大小城市消费水平不同,但收入相同则交税也一样多;需要赡养的人数不同,也会造成不同的生活负担,而我国个税征收时也不考虑这些。
专家指出,我国目前全国税收系统并未全部信息共享,不同地区、不同户籍导致人口结构复杂,个税收入与社保系统不连通等很多原因使得我国目前还没有足够的条件实施综合税制。虽然个税改革一直在朝着这个方向努力,但是什么时候能达到还无法给出一个准确的时间表。
个税改革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虽然此轮个税改革尘埃落定,但税改大幕却刚刚开启,实现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目标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在此次常委会审议个税法修正案草案的过程中,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根据具体情况,对扶养人口、教育、医疗等费用支出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加强税收信息收集管理,依法严格征管,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
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微博 专栏)曾指出,国际上有类似于家庭实际赡养系数这样一个计算依据,这一概念有利于比较公平地计算个税应纳税额,但要求有更细致、更有支撑力的管理条件,需要核实各个纳税人的家庭情况。
此外,我国目前在财产性收入税收方面的改革相对滞后,征收步伐迟缓,导致股市、房市和资源性开采成为非劳动暴富的重要形式。而我国高收入人群的收入往往都来自于这些财产性收入,如何加大高收入人群“灰色地带”收入的征管力度,或将成为下一步改革的重点。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研究所研究员张培森建议,将有经济来源所得的人群纳入信息管理平台,建立个人所得税监管的信息化平台或体系。信息系统除了要记录个税缴纳的高收入者人数,还应记录分布在哪些行业和地区,以及领取收入的地方,让财税部门掌握更多信息。
汪蔚青认为,个人所得税是企业发放时代扣、代缴的,但是其他商业行为涉税事项中,很多企业并不太清楚自己有这项义务,或者知道有代扣代缴义务却不懂得怎么执行。比如拍卖交易后,拍卖行有义务要为拍卖人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这方面,还需要税务机关梳理出避税的高发地段在哪些地方产生,主动与企业沟通进行宣传,提升技术防范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