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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万富姐吴英二审当庭承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4月07日 16:09  新浪财经
吴英。(资料图) 吴英。(资料图)

视频:3.8亿至今未归还 吴英案的罪与罚 媒体来源:宁夏卫视《财经夜行线》   新浪财经讯 4月7日下午消息,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今日在金华市中院开庭,进行浙江东阳“亿万富姐”吴英案的二审。吴英的辩护律师二审仍为吴英做无罪辩护。新浪财经独家获悉,吴英当庭认罪,承认此前东阳市检察院对她“非法集资公众存款罪”的公诉。

  吴英的辩护律师、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雁峰告诉新浪财经,由于案件重大复杂,具体的二审结果需要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后择日宣判,但吴英今日当庭认罪的行为并不会对高院的裁决有重要影响。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非法集资罪可分为四类,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存在一定的量刑差异,后者最高可判死刑。

  据悉,在今日的二审中,吴英及本色集团向别人所借资金究竟系用于正常经营活动还是个人挥霍挪作他用,这种行为究竟是集资诈骗还是正常的民间借贷成为关键。

  早在2008年2月20日,在东阳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并向东阳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后,东阳市检察院以吴英“涉嫌合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东阳市法院提起公诉。

  而此后金华市检察院审查认为,吴英并不构成“合同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是构成“集资诈骗罪”。2009年4月开庭的一审中,金华市中级法院以集资诈骗罪一审判处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认定吴英借资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审判决书中称,“随意处置集资款,在负债累累,无经济实力且无经营管理能力的情况下,不计回报,虚假设立公司,挥霍集资款。”

  2010年1月,吴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吴英的上诉书中提及其上诉理由时认为,其本人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意图,所借资金大部分用于公司经营活动,仅有少部分用于购买个人物品,因此不存在肆意挥霍。

  同时,吴英称未实施欺诈行为,也没有虚构借款用途。其余的上诉理由还包括债权人都是亲朋好友,不是集资行为等。(徐雯 发自上海)


3.8亿至今未归还 吴英案的罪与罚
媒体来源:宁夏卫视《财经夜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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