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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龚林
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3月2日联合发布对车船税法的解读称,作为保有环节征收的税种,车船税对交易价格基本不造成影响。车船税收入规模不大,不会对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比重的提高造成大的影响。
财政部表示,通过立法进一步完善税制,体现税负公平,并不是为了增加收入。《车船税法》根据“总体税负不变”原则,优化了税负结构。对货车、挂车和船舶(游艇除外),以及87%左右的乘用车维持或下调了税负,对13%左右的乘用车增加了税负。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同日,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43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与《车船税暂行条例》相比,《车船税法》做了五方面调整:完善征税范围、改革乘用车计税依据、调整税负结构、规范税收优惠、强化征收管理。总的来看,这次车船税立法税负维持不变,只做结构性调整。
对于适用税额设置为前后相交叉情况,财政部表示,从实际情况看,省内税额由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区乘用车保有情况统一制定,基本上不会出现税额倒挂问题,省际间税额由于地区间相互沟通、协商,税额倒挂出现的可能性也较小。
数据显示,2010年我国车船税收入241.6亿元,比2006年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收入总额增长3.8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