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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乐福一线员工12年不涨工资引热议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1月20日 08:12  东方网
精打细算的家乐福。(资料图)精打细算的家乐福。(资料图)

  作者:王业斐、陆晴、黄雨清 选稿:孙晓菲

  东方网1月20日消息:据《劳动报》报道,本报《工资12年“原地踏步”,六千员工无奈心伤》的“家乐福员工收入调查”报道昨天见报后,在两会现场引起代表委员热议。在谴责家乐福工资分配不合理的同时,也为工资集体协商的推进“把脉支招”。

  代表委员认为,集体协商制度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必须全面推广,尽快确立工资集体协商的法定地位是当务之急。

  人大代表唐国才:

  尽快确定工资集体协商法定地位

  “古北家乐福是全球分店中最赚钱的,可是家乐福员工的收入却在上海同行业中垫底,这完全不合理,应该受到全社会谴责。”市人大代表、市人大内司委副主任委员唐国才看到本报报道后态度鲜明地表示,“工资谈判已经到了非谈不可的地步了。如何实现资本、技术和劳动力合理的分配?只有通过工资集体协商。”而尽快确立工资集体协商的法定地位,是当务之急。

  唐国才代表认为工资集体协商是一个系统工程。首先是意识观念上要重视,不要让企业误读了工资集体协商的意义。“工资谈判不是洪水猛兽,而是形成公平分配的最合理手段,只有和谐的劳动关系才能推动企业持续发展。”

  唐国才代表认为,一方面企业在喊商务成本高、劳动力成本高,企业难以负担;另一方面基层职工又普遍感觉收入低,而物价增长得太快。到底真相如何?唐国才建议政府部门应当仔细分析一下:这20年来上海GDP增长的速度、财政增长的幅度、老百姓工资增长的幅度、物价增长的速度、资本成本的增长幅度,究竟谁跑在前面了?政府和社会要研究这个课题。那么去和企业协商时,才有说服力。不会让企业找借口不加工资。“这个基础问题不解决,工资集体协商是谈不起来的。”

  值得注意的是,家乐福之所以坚持不协商,就是以没有法律支持为借口。因此,需要通过立法树立工资集体协商的合法地位,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通过立法赋予工会参与工资集体协商的职权,发挥作用。“我们的工会要敢于谈判、学会妥协。”在唐国才看来,一味斗争,可能两败俱伤,但是学会妥协,就有可能是双赢。

  唐国才代表说,中央提了很多年要提高劳动力的劳动报酬,但是靠政府去强压企业涨工资是不现实的。不能空讲号召,而要有理有据。在确立法律地位的基础上,还要把证据放在企业面前。最重要的一条就是,政府应当出台工资指导线,“现在的指导线不行。”唐国才认为,合理的指导线应该是根据物价、收入的实时变化而变化,而且要把外来务工人员和本地老百姓的情况区分开,因为他们的生活成本是完全不同的。在法律保障和真实调查的基础上,工资集体协商才有可能谈起来。

  人大代表黄岱列:

  最低工资线不应成工资协商标准线

  “强行压低职工工资,看似能获得眼前利益,但造成的负面效应会让企业付出更大代价。”人大代表、上海化学工会主席黄岱列昨天看了家乐福员工收入调查报告后说。

  黄岱列说,劳动者参与企业劳动成果的分配这是必然趋势,工资集体协商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是不可阻挡的。家乐福这样的世界知名企业在这个问题上停滞不前,是非常不明智的。

  对于工会应该如何与企业协商工资,黄岱列提出了个人观点。他说:“现在许多工会都把最低工资线作为协商的标准线,有的比最低工资线高50元,有的高100元,这都是不科学的。我们应当以该行业在上海的平均工资线为标准线,再结合企业的效益,与企业进行协商,这样的协商结果是最科学的。”

  他呼吁,政府应当每年出台涵盖面更广的平均工资线,而且应该是税后职工可支配的工资,不应该是税前工资,这才是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支点。黄岱列表示:“我们工会干部要充分认识到,工资集体协商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艰巨的工作。”

  人大代表曾锡文:

  世界知名企业应当承担起社会责任

  “家乐福这样的企业有社会责任吗?社会责任就是捐助一个希望小学、关爱一些孤残老人吗?如果连自己企业的员工都漠不关心,岂不是沽名钓誉?”人大代表、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大中国区副总裁曾锡文在看了本报报道后,毫不客气地提出了质问。

  “在华知名企业不能只注重利益,更应当融入这个国家,认同这个国家的文化,尊重这个国家的劳动者。”曾锡文说,“我经常在报纸上看到家乐福为山区孩子捐款捐物建学校,但是我认为,企业对社会的回报不能仅通过做慈善事业,最重要的是善待自己的员工。”

  据介绍,在联合利华,企业生产出让消费者满意的商品后,首先想到的是员工,要让他们享受发展成果,其次想到的是社会公益事业,最后想到的才是股东。曾锡文呼吁:“我希望所有在华的世界知名企业,都应关心和爱护好自己的员工,他们才是企业的财富,让员工快乐工作、幸福生活是企业最重要的社会责任。”

  政协委员左学金:

  大型国有企业应当起带头作用

  上海社科院常务副院长、经济研究所所长左学金委员昨天表示,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一直在积极推动工资集体协商。但目前,劳资双方仍处于这样一种状态:强资本、弱劳动。即劳动者在谈判能力方面较弱势。事实上,即使是在工人组织较完善的美国,根据历史数据,只有四分之一的工人是通过工资集体协商顺利决定了自己的工资变化。

  “所以,在推进工资集体协商时,我们也应呼吁企业勇于承担社会责任。”左学金分析,全国2009年劳动力人口占所有人口的比例高达69%左右,劳动力资源的丰富有力推动了社会生产。许多企业都享受到了这种人口红利带来的好处,但也应在给予劳动者应有的劳动报酬。“在这方面,国有大型企业应该起到带头作用。”他说。

  政协委员吴金砋:

  将工资协商列为刚性要求

  “针对不愿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政府可以在提供工商、税务服务时,采取一些约束性举措。”在企业工会领域工作多年的上海船舶工业公司工会主席吴金砋委员认为,工资集体协商在推进中的难点在外企和民营企业,对此,政府部门完全有条件将工资集体协商列为刚性要求。

  吴金砋认为,“部分企业不愿意谈,就是想利用我国的廉价劳动力,这就是一种剥削。还有一些小股份制企业不愿谈,这是企业主没有眼光,对企业未来发展没有信心的表现。”他说。

  对于这类不愿参与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吴金砋认为,政府可以采取一些约束性的举措。“因为企业对于政府提供的一些服务很依赖。”他建议,在工商年检、税务办理时,主管部门就可以要求企业出具工资集体协商的协议文本。

  政协委员杨宝琴:

  上海可以借鉴外省市立法经验

  杨宝琴委员是普陀区长征镇总工会主席。她说,据对长征镇镇域内的50家企业调查显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仅5%。即使是开展了工资平等协商工作的少部分企业中,也由于没有硬性法律条款约束,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流于形式,政府有关部门也无法强行干预。

  杨宝琴在其提交的提案中指出,上海可以借鉴外省市对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立法的经验。比如,湖北省、云南省、浙江省、福建省都通过地方立法,对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做出明确规定,给这项工作贴上了“强制力”的标签。“如果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予以明确规定,一旦有企业主拒绝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政府部门就可以追究企业主的法律责任,从而解决劳资纠纷中的工资瓶颈问题。”她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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