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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法草案缘何惹争议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01日 04:09  金融时报

  记者 谢利

  虽然是地方小税种,但因为与广大车主切身利益紧密相关,《车船税法草案》刚一和公众见面就受到了极大关注。近日,该草案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分组审议时,也引起众委员们的热议,而争论的焦点则集中在“按排气量征税”这一核心条款上。

  根据车船税现行条例,目前载客人数少于9人的小型客车的税额幅度为360元至660元,不同品牌、车型、价格以及油耗之间并无太大差异。按照有关部门的说法:“豪华车和普通车都按相同的税额缴税,未能充分体现车船税的财产税性质和应有的调节功能。”那么,按排量征税是否就能体现其财产税性质以及应有的调节功能了吗?

  其实,只要买过车或者对汽车市场稍有了解的人都知道,相同排气量的汽车在售价和燃油经济性方面差异很大——一辆2.0L的奔腾轿车价格在10万元出头,而同样排量的宝马或者奔驰售价将近30万元。如果说,按照现行条例,让1.0L汽车和2.0L汽车缴同样的税不尽合理,那么让花10万元购车的车主和花30万元购车的车主缴一样的税也似乎说不过去。况且,作为财产税强调体现税负公平,而这种公平难以通过排量作为计税依据来实现。

  实际上,有关部门在解释选择排气量为计税依据时也承认:“车船税作为财产税,计税依据理论上应是车船的评估价值”,但随后的理由却未免牵强——车船的数量庞大又分散于千家万户,价值评估难以操作。大家都知道,商品的价值在市场上通过价格来体现,而最能反映车辆价值的自然是车价。为此,一些委员建议应根据车价征收车船税,并且作为资产,车辆价值要随着使用年限进行折旧。与具有投资属性的住房价格起起落落难以评估不同,车辆作为耐用消费品,其折旧率在二手车市场上很容易获得相关数据,因此从征管角度看也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不管车船税是按照车辆的折旧价值,还是采取税率递减的方式来计征,都比排气量更能体现财产税的公平属性。

  草案提出按照排气量征税的另一个更重要原因是“为了体现鼓励使用低能耗、低排放的小排量汽车的政策”。但恰恰是这一说法引发了公众的普遍质疑。在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时,就有不少委员对此提出异议,认为“好的初衷不一定取得好的效果”。事实上,排量和污染并没有必然联系。在一些中小城市,常能见到很多排量不大的车辆排气管冒着黑烟,而且因为技术和工艺水平所限,小排量车的燃油经济性并没有得到很好体现。相反,一些中等排量的汽车通过应用新技术,能够实现高效率、低排放,其在节能环保方面显然已经超越技术落后的小排量汽车。因此,以排量作为唯一计税依据引导节能减排也有失公允。况且,目前车辆在购买过程中已经按照不同排量计征购置税,在使用环节也通过燃油税对行驶里程多、油耗大的车辆征收了更高的税额,相比作为财产税的车船税更易发挥政策导向作用。

  当然,“一些国家对车辆选择与车辆价值有正相关关系的发动机排气量作为计税依据”,在一些人看来也是车船税草案正在与国际接轨的一个理由。但据了解,目前有国家正在改变按照排量征税的办法,而采用以实际二氧化碳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虽然这一方式对技术要求程度高,征管难度也相应加大,我国目前阶段尚无法实现,但正如某位委员所建议的那样,作为新设立的法律,车船税法应体现这一新趋势,具有一定前瞻性,这也有助于提高立法质量。

  车船税草案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后,还需进一步修改并经多次审议后方有可能正式出台,但草案本身一经披露就引起如此大范围的争议,还是值得有关部门反思。草案说明中提到,车船税法起草后征求过30个中央有关部门、10个地方人民政府以及6个相关行业组织和企业的意见,并到一些地方和基层单位调研。但令人遗憾的是,这一关系到全国亿万车主利益的税法,在起草过程中却没能倾听他们的声音。难怪有网友质疑:“对于那些政府机关以及大型国企来说,反正是公务用车,不管车船税怎么收一律有公家‘买单’,自然不会提出什么反对意见。”而广大自掏腰包的“有车族”却是有苦无处说,在“车奴”的身份之上或许又要多个“税奴”的称号。

  这并非夸张之词。有专家指出,目前我国与车辆相关的税种包括车辆购置税、消费税、关税、车船税等,税收负担相比其他国家已经很重。根据发达国家经验,通常在购车环节采取轻税政策,而在用车环节征收较高的燃油税,如欧盟各国的燃油税率普遍在200%以上,日本燃油税率也达到120%。我国情况却恰恰相反,购车环节税负大大超过车辆保有环节的税负。如果按照车船税草案对不同排气量乘用车分7档征税,将有超过40%的车辆税负提高,幅度在0.5倍至9倍之间。在燃油消费税已经开征、车辆购置税尚没有变化的情况下,如此大面积的税负增加,必然会加大车主及其家庭的支出成本,进而挤占其他生活消费。

  车船税尽管是较小的税种,税收总额也不大,但在当前国家拉动内需、扩大消费以及节能减排总体战略指导下,其立法更应通盘考虑、整体规划。有关部门有必要对它可能给百姓以及相关行业乃至社会经济生活带来的影响,进行全面、细致的分析论证,而广泛听取民意应当是其中不可忽略的重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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