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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鲁等专家透析灰色收入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17日 07:36  中国经济时报

  当前,收入分配不公是影响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长治久安的关键因素。而灰色收入作为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一种反映,与公平公正的社会价值观格格不入,理应引起高度关注。

  不可否认,规范灰色收入已经成为整个社会的共识。那么,如何界定“灰色收入”?形成“灰色收入”的原因又是什么?该怎样破解“灰色收入”?本期“中国经济时报圆桌论坛”将围绕这些问题展开深入讨论。今天邀请到的嘉宾是: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社会发展研究部研究员丁宁宁、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王小鲁、北京师范大学收入分配与贫困研究中心主任李实、北京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赵晓,欢迎各位尽抒己见!

  圆桌论坛■主持人:周子勋  

  并非所有工资以外的收入都是灰色收入

  中国经济时报: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了“规范灰色收入”的问题,但在人大代表们讨论时,却没有对“灰色收入”给出规范的界定,到目前依旧没有明确的定义。那么,各位认为究竟该如何界定“灰色收入”呢?

  王小鲁:我们所说的灰色收入,通常指两种情况:一是,由于在制度上或法律上没有明确界定,现实生活有些收入处在合法与非法的中间地带。比如,民间举行婚礼,收受亲朋好友的礼物礼金,既是民风民俗,也是法律所允许的。此外,有些官员借子女、亲属婚礼的名义收受重金,聚敛财富,甚至以数十万、数百万计,实质上是索贿受贿,但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这类收入只能算作灰色收入。又如,企事业单位或政府机关在工资之外,以种种名义给官员、企业管理层或职工提供远高于市场常规的福利或额外给付,可能还逃避了纳税。在法律法规对此没有做出明确界定的情况下,这类收入只能以灰色收入来形容。

  二是,某些怀疑为非法的收入,在来源不明而且不能认定其非法的情况下,也只能作为灰色收入来看待。例如,频繁出现的通过内幕交易、虚假拍卖获得的地产收益,通过内线消息、散布虚假信息、操纵市场而在股票市场、期货市场上获得的暴利,以及政府官员以权谋私、通过钱权交易获得的利益等等。

  丁宁宁:灰色收入大家比较有共识的一点是:它不一定是非法收入,而是由于制度本身不健全、不完善,导致的一些合情不合理,或者合情合理而不合法、但也不违规的收入。例如:过去学者到外面讲课,人家给你讲课费,不要报身份证号,拿了现金就走了,这就是一种灰色收入,因为没有纳税。现在一般情况下,学者去外面讲课,或参加某个课题,给你劳务费,要报身份证号,替你扣税,这个就是合法的了。所以,随着制度的不断完善,一些灰色收入就会从暗到明——由灰色变成白色。

  因此,将所有工资以外的收入都当作灰色收入,是不对的。比如职务以外收入或者工作时间以外的收入,如果这些收入有一个合理、合法的途径,不是贪污、受贿,就不能认为是灰色收入。改革开放初期,不是还鼓励过“星期天工程师”吗?30多年来,我国经济发展速度很快,体制、法规赶不上经济生活本身的变化,存在灰色收入是在所难免的。

  但是王小鲁所说的灰色收入和我们通常所说的有点儿不同,他指的是未被统计部门统计到的收入,这既包括了前面我说的灰色收入,也包括了相当一部分黑色收入。在我看来,王小鲁的调查验证方法有很多地方值得商榷。不过我认为,他采用了一个有争议的方法,但可能证明了一个比较正确的结论。

  李实:灰色收入是在合法收入与非法收入之间的一种收入形态。合法收入是很明确的,如一般的工资收入、财产性收入、农民的农业收入、个体户的自我经营收入,这些都是在合法范围内的;而在合法范围之外还有些非法收入,比如腐败收入、贪污受贿。然后在这之间说它合法不合法,非法不非法,这种中间的收入形态叫做灰色收入。所以不应该把灰色收入的概念扩展到合法收入以外的所有收入,否则,灰色收入就变成黑色收入了,这个概念就扩展得太大了。我认为,灰色收入还应该保持它的灰色特点,是在合法收入或者白色收入和黑色收入之间的一种收入。

  赵晓:在我看来,灰色收入可以更简单地定义,那就是无法解释的收入部分,或者没有进入国家正式统计的收入部分,都可以算作灰色收入。

  四大因素导致中国灰色收入

  中国经济时报:从我国当前的现状来看,形成“灰色收入”的因素有哪些?“灰色收入”的存在,揭示了哪些体制和制度缺陷?

  丁宁宁:我前面已经讲过,主要原因是经济发展速度快,制度建设落后于经济发展。它并不是什么不正常的事情,关键是我们如何让制度建设能够尽量跟上经济发展的步伐,减少灰色收入产生的机会,压缩灰色收入存在的空间。这也是目前我们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主要内容。此外,黑色收入,也就是王小鲁所说广义灰色收入的存在,则反映了政府体制内部缺乏权力制衡机制、官员权力太大、权钱交易、老百姓难以监督等问题。除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外,还需要进一步推进政府管理体制改革,增加政府决策的透明度,坚决打击职务犯罪。

  无论是解决灰色收入还是黑色收入问题,教育都不是主要的手段。整天号召大家自觉去交税没有用。对贪官污吏“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就更不起作用。关键在于完善制度、严肃法纪。黑色收入区别于灰色收入的地方,是前者涉嫌犯罪。因此,就不是简单完善制度的问题,而是要坚决打击贪污受贿和职务犯罪。近来很多人建议取消上述罪行的死刑,我认为不妥。中国是个发展中国家,官员贪污受贿数量过大,底下是要死人的。放弃了死刑震慑,贪官污吏就更无法无天了。在健全法制方面,中国有自己的国情,我们不应当急于向发达国家看齐。

  王小鲁:正如我前面所述,前一种情况说明法律和制度不完善,使收入分配的许多环节存在模糊区间和漏洞;后一种情况说明在立法和执法、监督之间存在脱节,对一些经济活动的重要领域、对公务人员的行为缺乏有效监管;两者都导致国民收入分配发生扭曲。当一个社会出现大量灰色收入的时候,自然说明存在严重的制度不健全或漏洞。这是一个危险的信号,说明国民收入分配脱离了常轨。因此,要解决灰色收入和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关键不在于如何给灰色收入下定义,根本出路在于推进制度改革,理顺国民收入分配体制,建立和健全对收入分配、特别是涉及公共资金、公共资源及其收益的立法与监督机制,使国民收入分配得到有效的规范。

  李实:我认为主要问题还是体制问题。因为灰色收入是跟权力联系在一起的,和权力相关的收入、说不清的收入都带有灰色的特点,这种收入一般是跟我们的体制有密切关系的。

  赵晓:我觉得导致中国灰色收入的因素主要有四点:一是体制不完善,特别是权钱交易导致的腐败收入成为灰色收入的主体;二是政府监管不到位,导致许多收入体外循环;三是经济增长太快,许多收入来不及规范;四是社会道德失范,人们热衷于追求规范外的收入。

  易于搞权钱交易的行业灰色收入最严重

  中国经济时报:您认为现在的“灰色收入”具体包括哪些?哪些行业的“灰色收入”最严重?什么行业最容易出现“灰色收入”?

  王小鲁:我认为,在当前情况下,灰色收入往往与下列现象密切相关:一是权钱交易,以权谋私。目前,权力机构腐败成风,按行业分布来看,但凡涉及资源、具有垄断性和由于行业特点而涉及较多行政监管的行业,情况都非常严重。二是公共投资与腐败。公共投资领域是导致收入分配扭曲的一个重点领域。三是土地收益的分配。长期以来,土地转让产生的巨大收益已经成为某些利益集团的主要目标。这方面的制度不健全为此提供了极大方便。四是其他垄断收益的分配。根据2008年、2009年的工资统计,具有垄断性的行业(石油、烟草、电力、电信、银行、证券等等)平均工资与全国平均工资之比,证券业接近6倍。

  李实:现在的“灰色收入”还包括那些不是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各种各样没有名目的收入。虽然现在在推行“阳光工资”,但是还有一些政府部门在变相地发放一些没有名目的收入。当然,事业单位也有各种各样的部门收入以及权力相关者利用权力寻租而获得各种各样的收入。不过,这些收入也不能完全被认定是受贿收入,但这种收入本身也不是在公开、透明的情况下获得的。

  在我看来,垄断行业中有一部分容易出现灰色收入,因为垄断行业的工资受一定限制,这样就可以通过发放购物卡的方式获取实物性的收入。另外,虽然现在福利房这几年停止了,但很多部门还是给职工购买福利房,这些都应该算作灰色收入。除了与垄断部门相关的,更重要的还有政府官员,政府部门毕竟有权力,他们通过权力获得各种各样的灰色收入。

  丁宁宁:既然灰色收入指的是制度不完善情况下产生的不合规收入,那么就不难举出很多例子。比如说,政府机关改革,不少人下了海,人事关系还留在原单位,叫“停薪留职”,只要按时交钱,退休就可以退回原单位。在“停薪留职”过程中,这些人干了些什么,哪些收入属于灰色收入甚至黑色收入,原单位并不了解,也无法监督。下海的人中,在工作单位以外兼职的情况非常普遍,不少是现金交易,是典型的灰色收入。没下海的官员,参加个开业典礼,人家给个红包,没有多少钱,很难说就一定是受贿。以讲课名义拿钱的官员就更多了。你能说拿得不对?这就叫潜规则。

  再就是黑色收入,涉及违法犯罪。前面已经说过,我认为不能叫灰色收入。

  在老百姓反感的高收入阶层中,有不少偏黑的灰色收入。因为他们的收入方式,不同于一般的工薪阶层。工薪阶层的个人所得税,工作单位就代扣了。高收入阶层交不交税,很多情况下取决于如何“做账”,还有不少律师帮着他们“合法避税”。此外,煤老板到外地炒房,还有什么温州炒房团,他们的收入在本地无法监督,外地也监督不了。证券公司的操盘手代人炒股,亏了是客户的,赢了是自己的,偷偷干上一笔就发了,你能查得出来?这都是接近黑色的灰色收入。

  至于哪个行业灰色收入最严重,或最容易出现灰色收入,实在不好说。但凡有那么点儿权力的地方,都有可能产生灰色收入。现在很多人要求取消户口制度。我认为不妥。户口制度的本质是个人身份、居所登记形式,取消了不利于社会治安,也不利于个人信用的建立。应当取消的是附加在城乡户口上的保障、福利差别。相比之下,美国人也有个社会保障号码制度,个人行为直接影响到自己社会保障号码上的信用记录。美国政府的收入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中国富人的个人所得税则基本收不上来。

  赵晓:我认为,灰色收入包括各种隐性收入,从黑车司机的收入、临时打工收入到贪官污吏的各种收入,不一而足。凡是易于搞权钱交易的行业,如垄断行业、房地产、金融与证券行业的灰色收入最严重。

  从完善市场经济制度入手遏制灰色收入

  中国经济时报:在经历了30多年的高速增长后,我国目前已经进入到中等偏低收入国家行列。但是收入分配差距的全面拉大,使得我国正在面临着中等收入陷阱。包括“灰色收入”在内的收入分配不公,形成了目前收入分配改革最急需破解的问题。那么,需要从哪些方面入手才能最终遏制“灰色收入”呢?

  丁宁宁:我认为,收入差距拉大的问题根源不是灰色收入,灰色收入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原因。最主要的原因是我们在改革的时候明明知道宪法规定所有公民的权利是平等的,但是在具体的就业政策上却歧视农民工,压低农民工的工资,还以市场的名义为此辩护。然而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增加就业是政府的第一要务。没有一个西方国家的政府敢于容忍、默许就业歧视政策。

  此外,我们在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时候,过多地容忍了地区差距,也是导致收入差距扩大的一个重要原因。无差别的社会保障体系和政府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是起点公平和缩小收入差距的基础。我们这种碎片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反而助长了地区差距的扩大。

  再就是高收入者和学者、官员勾结在一起,不仅不交税,还买官卖官,欺压百姓。这已成为人所共知的恶俗,是拉大收入差距不容忽视的因素。现在一些所谓的经济学家反对开征遗产税、赠与税、利得税,担心把富人吓跑,就是被收买了。西方历史经验证明,上述税制越早出台效果越好。要求高收入阶层履行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义务,坚决推行遗产、赠与、利得税,是消除社会一次分配不平等的重要调节手段。

  要想遏制“灰色收入”,只有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包括社会保障体系、税收体制等。对于收入分配问题,既然各地都出台了最低工资条例,就要坚决执行,不管你是城市户口还是农村户口,都要一视同仁。我认为,在城市有三年以上工作记录的人,政府就有责任解决他们的廉租房问题。从前,苏联宪法中曾提出了劳动权的概念。政府有责任为诚实的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

  最后是要加大对非法收入的打击力度。

  王小鲁:灰色收入的大量存在严重扭曲了国民收入分配,说明我国在经历了过去三十年经济体制改革后,在政治体制改革方面已经严重滞后。因此,与经济体制改革相适应,必须推进政治体制和政府管理体制改革。不过,在我看来,靠行政权力本身进行自我约束和自我清理,即使在理想的情况下也只能延缓这种腐化趋势,而不可能根本改变这一趋势。要制止这种趋势,唯一的出路是靠健全制度、靠社会公众的监督以保持政权的自身健康。这就需要推进政府管理体制改革,建立一套严格、合理、公开、透明的制度及管理方式,形成一个在阳光下运作的政府,也才能建设一个和谐、健康、公平、公正、持续发展的社会。

  赵晓:我认为应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大力推进市场化改革,减少权钱交易的空间;二是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到今天,没有政治体制改革的配套,其成效将大打折扣。收入分配也是这样,必须引入民主监督、舆论监督,来遏制灰色收入。

  李实:我认为,首先要使灰色收入公开透明;其次这种收入要纳入监管的体系当中,不管你是什么样的收入,都要通过正常的银行这种支付方式获取,并且都要纳税;最后是摸清灰色收入规模的大小,然后采取相应的措施,比如采取取消小金库的做法,会对灰色收入起到一定的限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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