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公安局正对该案有关证据和办案程序进行审核
本报记者 董碧水 程刚
今天上午,浙江省丽水市公安局责令遂昌县公安局依法撤销2010年7月23日对《经济观察报》仇子明采取刑事拘留的决定。
因为连续报道浙江丽水上市公司凯恩股份关联交易内幕,《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被浙江遂昌县公安局以涉嫌“损害公司商业信誉罪”网上通缉(相关报道见本报7月29日12版)。事件发生后,浙江省、丽水市公安机关高度重视。在浙江省公安厅的指导下,丽水市公安局组织有关专家连夜对该案的有关证据和办案程序进行审核。
经丽水市公安局调查核实,2010年5月初以来,网上连续出现“揭黑:中国国企第一贪——用89万元侵吞6亿国有资产”等文章,凯恩集团以商业信誉被损害为由,强烈要求遂昌县公安局立案侦查。遂昌县公安局于2010年5月20日立案侦查。遂昌县公安局在调查中又发现,《经济观察报》仇子明在有关媒体连续发表“凯恩股份‘偷天换日’谜团”、“凯恩股份再调查:隐瞒的关联交易”、“凯恩股份电池业务前景不明巨额关联交易价值几何”、“新华资金被忽悠4700万元接凯恩股份‘飞刀’”等4篇文章。根据仇子明公开发表文章的内容,遂昌县公安局认定仇子明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并于2010年7月23日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对仇子明作出刑事拘留的决定。
丽水市公安局调查核实后认定:遂昌县公安局目前对仇子明因“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采取刑事拘留的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责令遂昌县公安局立即撤销对仇子明的刑事拘留决定,并向其本人赔礼道歉。
据悉,遂昌县公安局已于7月29日上午10时,撤销了对仇子明的刑事拘留决定。同时,丽水市公安局表示,将对该案件办理情况作进一步调查,查明情况后依照法律规定追究责任。对凯恩集团控告的问题,公安机关也将严格依法进行调查。
今天下午,《经济观察报》接到丽水市公安局的通报。晚些时候,《经济观察报》发表了“对丽水市公安局责令遂昌县公安局依法撤销对记者仇子明刑事拘留的决定”的回应。
“本报对丽水市公安局的决定表示赞赏。”回应称,凯恩集团试图压制舆论监督,诬告本报记者,致使本报声誉受损,记者人身安全遭到威胁。《经济观察报》社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不过,记者获悉,虽然遂昌县撤销了对仇子明的刑事拘留决定,但并未撤销立案。
《经济观察报》副总编辑王胜忠告诉记者,今天下午接到遂昌县公安局的电话,一位副局长和有关宣传负责人将转道杭州到北京,与报社沟通,“据说这是丽水市公安局的要求”。
“不过,奇怪的是,来人中途又被遂昌县政府叫回去了。”王胜忠说。
凯恩集团办公室涂主任7月28日晚向中央电视台记者表示:“因为我们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后,也是出于对我们明星企业的关爱,政府会帮我们操作很多事情。”这引发了舆论对这家当地唯一的上市公司与当地政府关系的质疑。
对这一事件,《经济观察报》原总编辑何力在其微博(http://t.sina.com.cn)上发表评论称,浙江官方接下来有两件事必须给公众一个交待:第一,遂昌县公安局与凯恩股份有没有钱权交易;第二,媒体所报凯恩股份内幕交易是否属实。
记者获悉,因同一事情惹祸的紫晶置业财务总监翁安余,也已于29日下午2点被遂昌县公安局释放,并于当日傍晚时分回到杭州。
翁安余的辩护律师、浙江永鼎律师事务所吴定坚律师告诉记者,对翁安余,警方目前只是改刑拘为取保候审,因此尚需要“随传随到”,公安机关也将继续调查该案。
对公安机关以“损害商业信誉罪”刑拘翁安余,吴定坚表示,“因为网上转载、跟帖就定下罪名,实在有些匪疑所思。”吴定坚认为,“损害商业信誉罪”,一般指通过捏造、传播虚假信息造成企业的商业信誉损害,比如根本性损失、股价暴跌等,但目前来看,当事人翁安余并没有给凯恩股份造成严重损失,翁安余只是对《经济观察报》的文章进行了转帖和跟帖,与“损害商业信誉罪”不相符。
本报北京、杭州7月29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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