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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因报道遭遂昌警方通缉引争议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29日 15:29  浙江在线-今日早报

  一记者因报道遭遂昌警方通缉引争议

  省公安厅和丽水公安局已介入调查

  本报记者 解亮

  昨天,《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通过微博(http://t.sina.com.cn)“报平安”,称“正在某地隐居,悠闲地抽着烟”。

  然而,与这份“悠闲”相对应的,是网上关于“仇子明”的文字,正呈几何级暴涨。

  与“仇子明”联系在一起的,除了“记者”、“上市公司”和“内幕”这样的字眼,最终引发众议的,是他遭到了丽水遂昌警方“网上通缉”。

  昨天,本报记者赶赴遂昌采访。

  记者报道内幕后遭通缉

  事情起因是,昨天,有媒体报道,仇子明连续报道上市公司“凯恩股份”(002012)关联交易内幕后不久,便成了“网上通缉”对象,缘由是“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名”。

  “被通缉的记者四处求援,工作陷入停滞。”来自网络微博的消息源称,发出通缉的部门,为丽水遂昌县公安局。遂昌也是“凯恩股份”所在地。

  公开资料显示,仇子明先后3次对“凯恩股份”涉及关联内幕交易做了报道,除了两篇后续报道刊载在经济观察报官方网站外,其余全部文章均刊载在《经济观察报》上。

  “在这两个报道刊载出来后,“凯恩股份”董事长王白浪曾找到我们驻华东区采编负责人,试图危机公关,但遭到拒绝。时隔不久,仇子明就被通缉。”经济观察报一高层人士接受采访时曾表示。

  搜索资料发现,仇子明采写的《凯恩股份偷天换日谜团》等文章,始发于今年6月。仇子明最近一篇关于“凯恩股份”的报道,为7月26日出现在经济观察网的《新华基金被忽悠 4700万元接凯恩股份“飞刀”》。

  昨天上午,记者通过相关途径核实,针对仇子明的“通缉令”,由今年7月23日由遂昌县公安局经侦大队签发。

  “通缉令”列出了仇子明的出生年月、籍贯等信息,并写有:“2008年以来,该犯罪嫌疑人利用网络散布虚假信息及公开散发传单,诋毁某公司,严重影响该公司生产经营,其行为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名。”

  当事记者似数次现身微博

  “天不怕、地不怕”,昨天,在网友公认的仇子明微博上,还留有这样的文字。

  而身处风暴中心的仇子明,手机已长时间关机。不过,他数次现身微博。

  从以往留下的文字看,他喜欢足球,喜欢西班牙队,喜欢看书,喜欢大侃网络趣事……不过,昨天发出的文字,显然没这么轻松了。

  昨天凌晨零点24分,他转发了“‘仇子明’被通缉”这条信息。

  凌晨零点46分,“小爷正在某地隐居,悠闲地抽着烟,为人不做亏心事,半夜不怕鬼敲门。遂昌公安局,有本事就抓到我。”

  截至昨晚10点30分,最新一条信息是下午2点49分,转发所在报社“严正声明”链接后,留言“发完我就关手机”。

  另外,网络上流传,该微博曾于凌晨1点50分左右,发布过诸如“发完这条微博就换地方……我是潜伏,不是潜逃”这样的文字,但最终“消失”了。

  遂昌警方昨天没有正式回应

  关于“仇子明事件”的疑问,显然需要丽水遂昌警方和“凯恩股份”详细解答。

  不过,昨天下午,记者前往遂昌采访这件事时,却接连遭遇了非常“谨慎”。

  下午3点,遂昌公安局人员上班后,通过门卫联系政治处,回复是没人在办公室。

  在等待40多分钟后,该局政治处一名温姓副主任下楼,以“领导不在”为由婉拒记者采访。

  接下来的对话,都是在该局传达室完成的。温副主任显然知道有关“仇子明”的网络争议,只是暂时不便答复。最后,她直接称:“有消息,第一时间通知记者。”

  经再三要求,温副主任答应再去办公大楼内找找,看是否有人能接受采访。

  下午4点05分左右,温副主任再次出现,但回复仍是无人能接受采访,并称相关局领导和经侦大队负责人,可能都到丽水处理“通缉”这件事情去了。经侦大队其他人也都不在。

  下午4点30分,记者前往凯恩集团。

  门卫联系办公室一名负责人后,回复也是没人能接受采访。

  这名负责人在电话中介绍,关于仇子明的事情,确实是他们公司报了案,至于接下来怎么处理,是相关部门的事。

  而面对网络诸多争议,这名负责人说,他们坚持认为,仇子明采写的相关报道有失实之处。“至于网络上的报道,我们不管的”。

  “具体情况,只有我们的老总王白浪能解答,不过他正在人大开会。”这名负责人最后说。

  丽水公安局宣传处负责人接受采访时称,仇子明遭“网上通缉”这件事,省公安厅和丽水公安局的法制部门已介入调查,还没有正式结果公布。“我不是调查组成员,不清楚具体情况”。

  昨天下午5点多,经多方核实,省内已查不到有关仇子明的“通缉令”了。

  律师称该罪名前提是“捏造事实”

  相关法律规定,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陈一来律师解读,这就说明,“损害公司商业信誉罪”的前提是“捏造事实”。

  陈一来说,记者在采写过程中,由于信息大多来自采访对象,一般遵循的是“确信”原则。也就是说,只要报道内容不违反“常识”,没有刻意“捏造事实”,就不该轻易“论罪”。

  另外,记者进行采访报道是工作职责,公安机关若单纯因报道对其个人进行刑事追诉,也有不妥之处。

  所在报社已发出“严正声明”

  昨天下午两点多,经济观察网发出了一封《经济观察报严正声明》。

  “严正声明”称,本报获知,本报记者仇子明被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公安局以‘涉嫌损害公司商业信誉’为名,列为刑拘在逃人员,进行网上通缉。针对此事件,本报现发表声明如下:

  一、本报记者仇子明因对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正常新闻报道而被网上通缉,本报深感震惊,对记者仇子明及其家属的状况深感担忧。作为负责任的媒体,本报一向秉持理性、建设性的报道理念,我们相信客观公正的报道原则应为仇子明和所有记者所遵循;

  二、作为公众公司,凯恩股份负有准确、完整和充分信息披露的义务,公众享有知情权,媒体有合法正当的舆论监督权力。在报道过程中,相关当事人和记者多次受到利诱、威胁。对于有人试图借助公权力压制舆论监督,威胁新闻工作者人身安全,我们表示强烈谴责;

  三、当地公安机关作为掌握公权力的机构,应该审慎合法行使公权力,维护公民权利;

  四、本报正在向国家新闻出版署、中国记协等机构申诉,反映相关情况,并呼吁新闻出版署、中国记协采取维权行动,维护新闻工作者的正当采访和报道权,保护新闻工作者的人身安全;

  五、本报感谢公众和媒体同仁对本报和本报记者的关心和支持,并将利用一切合法手段捍卫媒体和新闻工作者正当采访报道权,共同维护良好的舆论监督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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