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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房又认贷 三部门出台最严厉二套房政策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6月04日 22:05  财新网

  依据拟购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

  【财新网】(记者 鲍有斌 4日发自北京)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发出通知,对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进行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应依据拟购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

  6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发布了《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

  国务院近期决定,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大幅度提高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

  关于二套房认定,各地先后出台的标准不尽相同,此次住建部等三部门联合的通知,首次明确了二套住房认定标准。

  《通知》指出,应借款人申请或授权,由当地城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进行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查询,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执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如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贷款人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

  对能提供一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本《通知》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对不能提供一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第二套(及以上)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执行。

  《通知》还要求,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对其暂停发放住房贷款。

  《通知》最后要求,各地要把城市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建设,2010年年底前各设区城市要基本建立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对提供虚假查询信息贷款人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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