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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6)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18日 20:07  检察日报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七十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第七十一条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七十二条  [假冒专利案(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他人专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七十三条  [侵犯商业秘密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 

  (四)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第七十四条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 

  2.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三)其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第七十五条  [虚假广告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给单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给多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事件的名义,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 

  (五)造成人身伤残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七十六条  [串通投标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三)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七十七条  [合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七十八条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所指的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实施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 

  第七十九条  [非法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二十吨以上的;2.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十吨以上的。 

  (二)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2.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3.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4.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四)非法经营外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二十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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