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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参股保险公司:须一对一选择现有保险公司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1月26日 21:58  新华网

  新华社北京11月26日电题:多家银行争取参股保险公司试点名额 银行须“一对一”选择现有保险公司

  新华社记者刘诗平、毛晓梅、白洁纯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办法银监会就《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答问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近日由银监会发布实施。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应具备哪些准入条件?试点有无数量限制?有哪些风险以及如何防范?普通的金融消费者又可以从中得到哪些好处?26日,新华社记者就以上问题采访了银监会、保监会相关负责人及有关专家。

  多家银行争取参股试点名额 银行须“一对一”选择现有保险公司

  记者从保监会获得证实,两个多月前,中国银行就已获准通过全资子公司中银保险参股恒安标准人寿,成为继交通银行获准从中国人寿接过中保康联人寿51%的股权后,第二家参股保险公司的银行。眼下,包括建设银行北京银行在内,不少银行正积极争取参股保险公司试点名额。

  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应具备哪些准入条件?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拟投资保险公司的商业银行应具备较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的内部控制及并表管理制度,风险管理有效,业务经营稳健,资本充足率在扣除拟投资额后应符合监管标准。同时,董事会成员中应具有熟知保险业务经营和风险管理的人员。

  对于试点的审批程序,商业银行投资入股保险公司需向银监会递交申请,银监会负责审查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的方案。拟试点的保险公司则向保监会提出申请,经保监会批准后实施。

  “根据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原则,为确保试点工作稳步推进,现阶段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原则上应选择现有保险公司,且一家商业银行只能投资一家保险公司。”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说。

  保监会认为,银行作为优质股东,其入股保险公司能保证持续的出资能力,且有助于实现银行客户资源与保险公司的共享,因此持欢迎态度。

  银行综合经营迈新步 银保合作空间巨大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院长丁志杰认为,当前我国金融创新不足,银行入股保险公司对银行业的综合化经营意义重大,有利于推动银行业金融创新,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有利于银行的稳健经营和提高国际竞争力。

  早在2006年,保险公司入股银行业的步伐已经开始。当年9月,保监会出台《关于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的通知》,允许保险机构投资境内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等未上市银行的股权。随后出现了中国人寿收购广东发展银行20%股权、中国平安收购深圳商业银行89.2%股权。

  “近年来,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不断加强,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更是发展迅速,银行已成为保险产品销售的主要渠道之一。但对银行来说,目前的银保合作仍停留在代理业务层面,进一步合作的空间很大。”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说。

  首都经贸大学保险系庹国柱教授表示,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的股权合作表明我国金融业综合经营进程不断深入。银行入股保险公司将增强保险公司资本金实力,银行的盈利渠道也将拓宽。拥有长期资金的保险公司投资入股银行,则有望获得稳健丰厚的投资回报。

  那么,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将给普通金融消费者带来什么好处?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商业银行投资入股保险公司,将有利于促进银行业和保险业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将保险业务纳入银行整体的金融战略统筹考虑,将对新产品开发、销售理念、理财人员培训等方面产生积极影响。银行可为客户提供更加多样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满足消费者日益增长的多元化金融服务需求,并对消费者的财务规划和风险保障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

  对客户的信息资料管理,《办法》明确要求,商业银行与入股保险公司相互提供客户信息资料须取得客户同意,业务往来不得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

  四大风险不容忽视 “四管齐下”严加防范

  “银行入股保险公司,为银行增加了重要盈利渠道,有利于银行为客户提供全方位服务。但如果缺少风险管理,会使银行资金面临高风险。”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郭田勇说。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说,银行入股保险公司面临的风险主要有四个方面: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关联交易带来的风险集中与风险蔓延;银保合作可能造成银行信誉风险外溢;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非专业性或缺乏经验造成的管理风险;并表管理不健全可能产生的资本重复计算等。

  “为指导和规范试点工作,防范试点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跨业传递,避免系统性风险的出现,银监会制定并发布了管理办法。”他说。

  新实施的管理办法针对相关风险,分别从公司治理、关联交易、并表管理、业务合作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在公司治理方面,突出商业银行董事会负最终责任,要求董事会负责建立并完善“防火墙”制度。在关联交易管理方面,规定商业银行对其入股的保险公司及其关联企业、以及所担保的客户均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表内外授信,保险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购买银行股东发行的次级债券,购买其他证券不得超过10%的上限。

  在并表管理方面,要求商业银行对保险公司进行并表管理,且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将投资保险公司的资本投资从银行资本金中全额扣除。在业务合作方面,要求商业银行及其入股的保险公司进行业务合作时,应遵循市场公允交易原则,不得有不正当竞争行为;保险公司销售人员不得在其母银行营业区域内进行营销;商业银行入股的保险公司所印制的保险单证和宣传材料中不得使用其股东银行的名称及各类标识。

  在协作监管方面,银监会与保监会于去年1月签署了《关于加强银保深层次合作和跨业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在备忘录中,双方对准入条件、审批程序、机构数量、监管主体、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程序及信息交换等六个方面达成了一致意见。备忘录明确了监管主体和两个监管机构的分工和责任,确立了审慎监管的基本原则,对加强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配合,确定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的程序,明确信息交换的内容、方式和渠道等方面进行了监管约定。

  “《办法》发布后,银监会将切实加强监管,加强与相关监管部门协调配合,防范试点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跨行业传递,避免出现系统性风险。”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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