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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澄清各界对个税若干误解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9月18日 15:41  金羊网-羊城晚报

  税务总局澄清各界对个税若干误解,强调“并未改变个人税收负担”

  取消“双薪制”计税法其实更着数

  本报讯 记者严丽梅报道:“员工领交通补贴、通讯补贴须缴个人所得税”(见本报9月16日头版报道)余音未歇,社会上对于“年终双薪计税办法”又议论不绝。昨晚,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刊出有关负责人的答记者问,该负责人指出,税务总局对单位发放的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的个税政策并未作任何调整;另外,近日发文取消“双薪制”计税方法,并未改变个人税收负担。

  据该负责人解释:在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中,对单位向个人发放的交通、通讯补贴,一直规定是要征收个税的。这项规定已执行多年,并不是过去不征税,现在才规定要征税。

  对于国税总局近日发文取消“双薪制”计税方法,该负责人指出,这只是对过去的老政策进行清理,个人取得年终加薪应按2005年出台的“分摊”计税方法纳税,并没有改变个人税收负担。该负责人进一步解释,现行的把全年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绩效考核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全额分摊至12个月的计税方法,与原“双薪制”计税方法相比,其实是一种更为优惠的计税方法。

  税务总局还举了两个例子,对比“分摊”计税方法和原“双薪制”计税方法,结果是前者比后者少缴税。

  一些高薪企业违规计税

  1996年,国家税务总局曾明确,年终双薪或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的收入计征个税,以收入全额直接按照适用税率计征税款。这就是所谓的“双薪制”计税方法。

  2005年,税务总局调整计税办法,明确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绩效考核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并以上述收入全额分摊至12个月的数额确定适用税率(注:分摊后,适用税率其实降低了,对纳税人更优惠),再按规定方法计缴个税,这就是“分摊”计税方法。

  “据我们了解,2005年政策调整后,企事业单位一般都是将年终双薪并入全年一次性奖金中,统一计算应缴纳的个税。”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指出。 

  该负责人还介绍,对于只有年终双薪、没有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纳税人而言,年终双薪按照2005年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分摊计税方法执行;对于既有年终双薪又有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纳税人而言,应将两项收入合并,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分摊计税方法,税负与2005年以来的负担相同,没有变化。 

  该负责人称,近来有一些高收入企业把年终双薪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分别分摊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违反了2005年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政策规定,此次取消原“双薪制”计税方法,也是针对上述违反规定的行为作出的。

  “分摊”计税更为优惠

  税务总局举例之一:假设张某月工资4000元,当月取得年终双薪3000元、全年奖金15000元。

  (1)按原“双薪制”计税方法计算:年终双薪应纳税额=3000×15%-125=325(元),全年奖金应纳税额=15000×20%-375=2625(元),以上合计应纳税额为2950元。 

  (2)张某年终双薪和全年奖金合并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分摊计税方法计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款1775元。计算过程:先以18000除以12的商数(18000÷12=1500)查找适用税率,1500对应的税率是10%,则18000×10%-25=1775(元)。 

  (3)对比2005年以前,张某少缴税款1175元。

  严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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