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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观察网 记者 王毕强 9月16日,记者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简称:人社部)参与制定“国企高管薪酬管理办法”的人士处获悉,“国企高管薪酬管理办法”即《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已于9月16日正式下发。
16日,记者另从人社部新闻办了解到,《意见》内容将于本周对外公布。
上述人社部人士表示,该文件早在6月10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就已获得原则性通过,原计划在今年七八月间颁布执行,但由于牵扯敏感利益问题,文件的出台日期被一再推迟,而文件的名称也因此迟迟未定。
这位人士表示,2009年的国企高管年薪将按照该办法执行。中央有关部门制定该文件主要是为了规范央企高管薪酬,对于地方国有企业高管薪酬,则是要参照该文件的规定来制定。在该文件颁布之后,各有关部委和地方政府,还将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
高管薪酬三段式
上述人士表示,《意见》由人社部牵头,会同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国资委等单位联合制定,文件主要从适用范围、规范薪酬管理的基本原则以及薪酬结构和水平、薪酬支付、补充保险和职务消费、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等方面,进一步对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作出了规范。
《意见》规定,央企高管薪酬主要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中长期激励三部分组成。
其中,基本年薪由上年度中央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乘以一定倍数,再乘以企业规模系数(或调节系数)构成。
绩效年薪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为基本年薪的一定倍数,而且不会超过三倍。
《意见》要求加强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考核,将年度业绩考核和任期业绩考核结合起来,根据不同行业和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科学设计体现经营盈利与风险控制的考核指标,合理确定经营目标,规范考核程序,严格考核管理,根据业绩考核结果确定负责人绩效年薪。
上述人士表示,《意见》同时规定了一系列绩效考核指标,并最大限度的避免了非管理因素对业绩考核的影响。
由于我国对股权激励等中长期激励的配套改革政策还在试行中,《意见》对中长期激励先作了审慎探索的原则性规定,重点对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作了规范。
上述人士表示,中长期激励原则上应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及上市公司有关规定构成,并按高管薪酬总量的一定比例控制。股权激励则应该在经营者完成企业中长期实际业绩考核指标的情况下方可行权。
《意见》要求企业负责人的基本年薪按月支付。绩效年薪按照先考核后兑现的原则,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由企业一次性提取,分期兑现。
所谓国企高管大致包括:《企业国有资产法》第22条规定的,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国有股董事、国有股监事。
上述人士表示,针对金融业的特殊性,《意见》对金融国有企业高管的薪酬计算办法,在大的原则上与其他企业相同,但在一些细节上会有所不同。
薪酬有升有降
对于实施《意见》之后,国企高管天价年薪是否会得到遏制,上述人士表示,实施该文件后,国企高管的薪酬并不一定会下降。
这是因为,按照该文件的规定,国企高管的年薪将由国资委等国有资产所有者监管部门对每个企业的薪资单独计算。国企高管年薪过高的如几百万、上千万的肯定要下调,偏低的则可能还会上调。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则指出,制定该文件的思路是,从我国实际出发,总结近年来改革的实践经验,参照国际上加强企业高管薪酬管理的有益做法,坚持市场调节和政府监管相结合、激励与约束相统一、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兼顾、企业负责人薪酬增长与职工工资增长相协调、完善薪酬制度与规范补充保险、职务消费等相配套的原则,对中央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结构和水平、薪酬支付、监督管理等进一步作出规范,着力建立健全央企负责人薪酬分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努力使央企负责人薪酬结构合理、水平适当、管理规范。
上述人士还表示,2009年的国企高管年薪将按照该办法执行。但该文件只是针对中石油这样的国有独资或者控股企业的高管薪酬做出了规定,而像中国平安这样的国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其高管天价年薪问题,并不属于该文件的管理范围。
资料显示,我国企业约有960多万户,按所有制可分为三类:一是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绝对控股、相对控股各类企业、公司和上市公司;二是混合所有制企业,包括各种所有制相互持股的企业以及国有参股企业、公司和上市公司;三是私有独资企业包括私营和外国、港澳台独资企业、公司、上市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