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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建设启动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8月19日 16:15  大连晚报

  新华社北京8月18日电(记者崔静、周婷玉)我国将于2009年公布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卫生部等9部门18日公布《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正式启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建设工作。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在保持数量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3年调整一次。

  根据管理办法,必要时,经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审核同意,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可适时组织调整。决定调整品种和数量的因素主要包括:我国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和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变化;我国疾病谱变化;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评价;国家基本药物应用情况监测和评估;已上市药品循证医学、药物经济学评价等。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并非“一劳永逸”,还体现在五种情形下,药品将被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调出:药品标准被取消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其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根据药物经济学评价,可被风险效益比或成本效益比更优的品种所替代的;以及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认为应当调出的其他情形。

  基本药物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管理办法明确,国家基本药物遴选应当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基本保障、临床首选和基层能够配备的原则,结合我国用药特点,参照国际经验,合理确定品种(剂型)和数量。

  不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范围的药品包括:含有国家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主要用于滋补保健作用,易滥用的;非临床治疗首选的;因严重不良反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明确规定暂停生产、销售或使用的;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或不符合伦理要求的等。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药品包括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成药。按照管理办法,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药品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载的,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药品标准的品种。除急救、抢救用药外,独家生产品种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应当经过单独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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