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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据《新京报》报道,经过近三个月的酝酿,人民币结算试点业务的实施细则终于尘埃落定。昨天,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委共同发布《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上海、广州、深圳、珠海和东莞五城市率先进行试点工作,境外试点地域暂定为港澳地区和东盟国家。
所谓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就是指境内企业与境外企业发生业务时以人民币结算,而在此之前并不允许境内企业与境外企业发生业务时以人民币结算。
不过,目前并非5地区的所有企业都可成为试点。根据《办法》要求,试点企业由当地政府推荐,然后由央行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选择国际结算业务经验丰富,遵守财税、商务、海关和外汇管理各项规定,资信良好的企业参加试点。试点企业可以将出口人民币收入存放境外,但应通过境内结算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