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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
商报讯 昨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等六部门联合公布《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
央行负责人表示,为满足企业实际要求,试点企业可以将出口人民币收入存放境外,但应通过境内结算银行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央行负责人表示,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贸易,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试点企业在办理以人民币结算的跨境贸易报关和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需提供外汇核销单。具体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央行负责人说,试点企业如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依法处罚,并取消其试点资格。
此前,国务院于2009年4月8日决定在上海市和广东省广州、深圳、珠海、东莞4城市先行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境外地域范围暂定为中国港澳地区和东盟国家。
(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