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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结算管理办法出台 港澳清算行可境内拆借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03日 14:50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7月3日电 香港《文汇报》今日在“要闻”栏目刊发报道称,筹备数月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进入最后冲刺阶段。央行、财政部等六部门2日协同发布管理办法,宣布试点外贸企业“可以通过香港、澳门地区人民币业务清算行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结算和清算,也可以通过境内商业银行代理”。

  日前,针对人民币结算业务,香港金融管理局总裁任志刚曾表示“希望7月可以做到第一单”,话音刚落,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中国银监会2日就公布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并已于1日下发开始实施。

  《办法》对业界关心的退税、融资等一系列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上海市和广东省内的广州、深圳、珠海和东莞四城市,因企业选择和政策配套等方面准备较充分将率先进行试点工作。

  早在中央宣布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时,业界就曾担忧,使用人民币进行结算无法出具外汇核销单,将导致试点企业在享受便利、规避汇率风险的同时,反而要增加外贸成本。《办法》第17、18条就此回应,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货物,仍将享受退税、免税政策,结算不会纳入外汇核销管理,办理退税时也无需提供核销单。以后结算银行将直接向税务部门提供相关数据,免除企业在申请退税和报关时的繁复手续。

  至于贸易资金的存放,虽原则上需将人民币货款收回境内,但也可以在履行备案手续后存放境外。如果要这样做,试点企业首先要通过境内结算银行向人行备案,同时还需要向人行即将建立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告。这个即将建立的系统将逐笔收集并长期保存试点企业人民币结算的信息,每天进行总量匹配核对。

  对于港澳地区如何进行人民币结算,《办法》也有明确规定。凡经港澳金管局认可,并已加入人行大额支付系统进行人民币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皆可提供人民币结算和清算业务。人行将与这些清算行协商修改《关于人民币业务的清算协议》,以便港澳商行开展上述业务。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办法》还特别对香港金融界可能担心的人民币存量不够问题,提出了解决方案。在人民币结算、清算业务开展后,港澳人民币清算行可以按照人行的有关规定,从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兑换人民币和拆借资金。具体到兑换和拆借的限额、期限等,则将由人行另行确定。

  对于《办法》的落实,香港无疑已经快人一步。文件中提及,人行将择机与港澳金管局签订的合作备忘录,任志刚早在6月29日就已与人行行长周小川签署完成。香港政务司司长唐英年2日下午也在上海表示,对于人民币结算试点,“香港方面的准备一切就绪”。他希望人民币结算能够尽早实施,因为越快双方的风险和成本就越低。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巴曙松也指出,人民币结算开始实施后,香港企业将是最为活跃的参与群体,也会成为最大的直接受益者。港企届时非但可以节省汇兑成本,还能加快结算速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而银行开办这项业务,除了结算和汇兑收入,更可派生出清算、咨询等中间业务收入,也为将来香港开发人民币金融衍生业务拓展了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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