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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跨境结算试点企业可将人民币资金存境外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02日 15:46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7月2日电 据央行网站消息,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答问时指出,通过境内结算银行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试点企业可以将出口人民币收入存放境外。

  7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六部门联合共同公布《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

  央行负责人表示,为满足企业实际要求,试点企业可以将出口人民币收入存放境外,但应通过境内结算银行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货物出口后210天时,试点企业未将人民币货款收回境内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其境内结算银行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该笔货物的未收回货款的金额及对应的出口报关单号,并向其境内结算银行提供相关资料。

  试点企业应当选择一家境内结算银行作为其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主报告银行,由主报告银行负责提示试点企业履行相关信息报送和备案义务。

  据该负责人的解答,境内具有国际结算能力、为试点企业开户的银行称为“境内结算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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