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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反垄断法两个配套规章:反垄断两大利器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6月05日 20:20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6月5日电 题:反垄断执法的两大利器——解读反垄断法的两个配套规章

  新华社记者张晓松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公布了反垄断法的两个配套规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程序规定》。

  工商总局竞争执法局负责人5日在对上述文件进行解读时表示,文件对反垄断执法程序作出了一些特殊规定,是工商机关有效开展反垄断执法的前提条件。

  工商机关调查垄断行为可查询经营者银行账户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涉嫌垄断行为,经向有权查处垄断案件机关的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可以采取以下调查措施:

  ——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

  ——查阅、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资料;

  ——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工商机关将为垄断行为举报人保密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依据职权,或者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垄断行为并依法查处。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涉嫌垄断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工商总局和省级工商局负责举报材料的受理。受理机关收到举报材料后,应当进行登记并对举报内容进行核查。即使对于匿名的书面举报,如果有具体的违法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的,受理机关也应当进行登记并对举报内容进行核查。

  工商总局根据对举报内容核查的情况,决定立案查处工作。工商总局可以自己立案查处,也可以授权有关省级工商局立案查处。

  书面举报垄断行为应包括五项内容

  为方便举报人提供投诉材料以及执法机关掌握案件线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规定,举报采取书面形式的,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举报人的基本情况。举报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供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举报人为经营者的,应当提供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主要从事的行业、生产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等;

  ——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包括经营者名称、地址、主要从事的行业、生产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等;

  ——涉嫌垄断的相关事实。包括被举报人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垄断行为的事实以及有关行为的时间、地点等;

  ——相关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鉴定结论等,有关证据应当有证据提供人的签名并注明获得证据的来源;

  ——是否就同一事实已向其他行政机关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主动提供垄断协议重要证据将得到宽大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规定,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但对垄断协议的组织者则不适用这一宽大制度。

  为增强可操作性,上述规定又对“重要证据”的含义作了说明,指出“重要证据”应当是能够启动调查或者对认定垄断协议行为起到关键性作用的证据。

  据工商总局竞争执法局负责人介绍,垄断协议往往是秘密进行的,一般很难被发现。此举旨在鼓励垄断协议参与者主动报告有关情况,使执法机关能够及时发现案件线索和证据,有效查处垄断协议行为。

  “目前,宽大制度已经成为国外反垄断执法机构查获垄断协议案件的重要制度。”这位负责人说。

  查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权在上级机关

  根据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查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权力在上级机关,反垄断执法机关对该行为没有处罚权,但有建议权。

  据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程序规定》规定,工商总局对国务院所属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可以向国务院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全国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可以向管理该组织的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

  省级工商局对省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省以下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地方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可以向管理该组织的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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