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魏珍妮报道
沉寂多年的物业税风声又起。
早在2008年十六届三中全会上,物业税首次出现在《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议》中,该决议曾提出要“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
2007年,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批准安徽、河南、福建、天津四省市为房地产模拟评税试点地区,至此,包括首批的北京、辽宁、江苏、深圳、宁夏、重庆,已有十省市开始物业税“空转”运行。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专家倪红日所在的房地产税费改革课题组,针对前期物业税“空转”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总结出三大障碍:首先是评估能力的制约。其次是纳税人的抵触。第三是税务机关征收能力的制约。
振邦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屈信明律师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物业税的开征不仅仅是经济问题,也是法律问题,其关键在于制度如何转轨,并以规范的制度为基础。目前完全开征物业税的条件还不十分成熟。其中最大的障碍就是明晰产权制度,无论从物业税的纳税主体,还是具体税种安排来看,都需要明晰健全的产权制度做基础。
“比如,是否要像个人所得税,按照一定的房屋面积设定一个基本的物业税扣除额,前提必须是房屋产权明晰;比如经济适用房的物权如何处理,是否和商品房执行同样的物业税政策等等,这些都是需要解决的难题。同时,物权法出台后还急需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尤其是不动产登记等亟待确立,否则产权不明确,开征物业税就会成为空中楼阁。”屈信明如是说。
中国社科院城市发展与环境研究中心主任牛凤瑞则对《中国产经新闻》记者表示,开征物业税需要一定的条件:要有相应的政策法规作为支撑和规范。产权的确认需要完善的不动产登记体系。征收物业税必须搞清楚房子的所有权人,这是开征物业税的前提。
但就目前而言,收集、核实每个居民的房产基本信息将是一个异常复杂和巨大的工程。这些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将影响物业税税基的确定、征收与减免等规定的公平公正。牛凤瑞表示:“物业价值的评估,需要相当数量的评估人员,评估水平也有待提高。这部分不是短时间内能实现的,需要长时间的准备。”
北京师范大学房地产研究中心教授董藩更是撰文表示:“住宅物业税,十年出不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