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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3月04日 17:20  《中国金融》

  记者:文件要求,“要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这一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唐仁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指明了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根本方向,要求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家庭经营向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的方向转变,统一经营向发展农户联合与合作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服务体系转变。当前,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总体上是稳定的,但也有一些不稳定因素。有的地方随意收回、调整农户承包地,个别地方还存在盲目集中土地、强迫农户流转承包地等现象,还有的地方事实上在鼓励大型工商企业进入农业领域大规模、长时间租赁农户承包地,有的甚至违法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这些问题干扰了正常的农业生产,侵犯了农民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为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切实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今年中央一号文件在两个方面作出了部署和安排。

  一方面,要求尽快把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具体化、法制化。明晰土地承包经营权是解决农村土地纠纷问题的基础性工作,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前提,是落实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政策的重要举措。文件主要提出了三点具体要求:一是抓紧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从制度上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二是认真做好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根据具体情况把土地所有权明确到村组;三是稳步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把这项权力真正落实到农户、落实到地块。文件特别强调,严禁借机调整土地承包关系、侵犯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坚决禁止和纠正违法收回农民承包土地的各种行为。

  另一方面,要求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允许农民流转所承包土地的政策由来已久,这在1984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就已经明确过了。从那时起,中央就一直讲,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和鼓励农户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下,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并规定了“三个不得”,即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今年的一号文件再次重申“三个不得”的规定,并针对一些地方为扩大规模依靠行政力量强行推动流转,一些地方出现工商企业直接进入农民土地流转市场侵害农户利益的现象,特别强调了土地流转必须切实尊重农民的土地流转主体地位。就是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不流转、采取什么方式流转、流转价格怎么确定,都要由农户自己说了算,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把自己的意愿强加给农民。同时,针对土地流转管理跟不上、流转合同不规范、流转信息不畅通、中介服务不健全的现实情况,文件还要求加强对流转的管理和服务。当前,一些地方以土地承包管理机构为依托,在乡镇设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在村组设立服务站,收集发布土地流转信息,为流转双方牵线搭桥,开展土地流转申请委托、供求登记、价格评估、合同签订、档案管理、纠纷调解、法规咨询等指导和服务工作,很受农民欢迎。文件对这些做法和经验作了充分肯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发展这样的服务组织,维护市场秩序,提高流转效率,更好地保障农民利益。

  记者:农村资金紧缺、信贷困难,是农村改革发展的突出制约,今年一号文件对破解这一难题提出了一系列政策要求,请您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情况。

  唐仁健:近几年,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取得了积极进展,对推进新农村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农村金融供给不足,农民和农村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依然突出,农村基层和广大农民反映比较强烈。中央对此高度重视,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对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作出了专门部署。我理解这里提的“现代农村金融”,指的是符合现代农村特点的金融,是能解决农村融资困难的金融,而不是一味追求“手段先进”、“设施洋气”的金融。实际上,现代金融是适应工商产业和城市发展兴起的,很大程度上与农村金融需求对接不上。现在直接为农服务的金融组织,农业银行也好,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也好,都是按照大金融、正规金融、城市金融的运营模式在办,比如要求有足额抵押担保以保障资金安全等,而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一般都没什么贷款担保物,并且需求急、额度小、季节性强。这就造成了我们许多农村金融机构吸收存款是有效率的,而投放信贷就比较困难,农村资金大量外流,越是工商业不发达的地方外流得越多。如何把现代金融的风险控制机制与农村传统信用资源对接起来,一直是农村金融机制创新的难题。针对这种情况,今年中央一号文件,贯彻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从明确义务、增强激励、放宽准入、创新机制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明确义务,就是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支持“三农”发展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在县域内“有腿”的金融机构,支持当地发展更是义不容辞的责任。南美国家智利,对其国内所有银行都有此要求,对国有银行、涉农银行贷款投放要求高一些,而对不涉农银行、私有银行相应要求低一些。美国1977年就实行了《社区再投资法》,规定了金融机构承担其吸收存款所在社区信贷和服务的义务,并作为政府监管考核的重要内容。泰国明确规定商业银行每年新增贷款用于农业和农村发展的项目不少于10%~15%,印度也有类似的规定和做法。中央1号文件已连续多次提出县域内金融机构要承担支持当地发展的义务,今年明确要抓紧制定实施办法,建立独立考核机制,确保把这一政策要求落到实处。

  增强激励,就是对金融机构开展农业信贷业务给予政策优惠,让金融机构到农村放贷不吃亏。农村金融面对千家万户和中小企业,经营成本较高,而且受农业特点影响,不仅面临市场风险也存在自然风险。如果没有一定的优惠措施,一般金融机构服务“三农”的积极性、主动性就会大打折扣。鼓励金融机构为农服务不能仅靠号召、不能只凭觉悟,需要有实实在在的激励措施。因此,今年一号文件对出台涉农贷款定向税收减免和费用补贴、政策性金融对农业中长期信贷支持的具体办法提出了要求,明确了放宽金融机构对涉农贷款的呆账核销条件。

  放宽准入,就是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以服务农村为主的地区性中小银行,大力发展小额信贷、微型金融服务,开展农业合作社信用合作试点,通过增加小微型农村金融组织和机构,增强农村金融市场的竞争性,更好地满足农民的信贷需求。这种社区性农村金融组织,由于经营范围上的地域限制,天然地与服务“三农”联在一起,可保证为农服务方向。同时,地域性金融组织与农民距离近、了解深,也便于把农村熟识信用关系转化为信贷风险控制机制。2006年底银监会开始试点的3类新型农村金融组织,以及前期人民银行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等,是我们在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发育方面迈出的重要一步,也是实现农村金融供给与金融需求对接的有效方式,发展的方向是正确的。但这中间有两个问题需要解决:一是农村金融业务点多、面广,经营成本高,因此国家在财税政策上要给予优惠,这是实现其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二是农村金融监管要符合其特点,不能按照大城市、大银行的监管办法,政策上要有扶持“草根金融”发展的灵活性。

  创新机制,就是在完善农村金融运行管理机制的同时,重点创新农村信贷担保机制。我国目前农村土地、宅基地都不能抵押,农民没有值钱的东西抵押担保,这是农村信贷困难的突出矛盾。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健全农村信贷担保机制,是农村金融体制创新的一大焦点。今年一号文件提出,依法开展权属清晰、风险可控的大型农用生产设备、林权、四荒地使用权等抵押贷款和应收账款、仓单、可转让股权、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等权利质押贷款,探索建立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相结合的银保互动机制,对加快破解农村信贷担保难题无疑将产生重大推动作用。此外,像规定县域内银行金融业机构新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等政策要求,在执行中,当然会遇到很多操作性、技术性难题,但我认为只要想办法,创新体制机制,这些难题总是能够解决的,当前有关部门也正在积极筹划与推进之中。

  需要指出的是,我们也要注意防止将农村金融功能无限扩大化的倾向,不能认为农村哪个地方一缺资金,金融都要跟上,因为有许多事情不是金融能解决的。农村不少地区、行业包括农户生产是不具备增值、生息能力的,单纯用金融机制来解决问题是不行的,真正需要的可能是财政的直接投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等等。当然,这也不能成为一些地方弱化农村金融甚至放弃金融支农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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