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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内资产管理行业监管及发展的启示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1月04日 15:53  《中国金融》

  香港雷曼迷你债券事件对国内资产管理行业监管及发展的启示

  当前,我国的理财市场处于快速发展的新时期,各类创新金融工具和投资理财产品层出不穷。国内银行作为主要的理财产品销售渠道,分销大量的自有理财产品和基金、保险产品。从市场环境来看,国内的资产管理行业与目前的香港金融业并没有本质区别,因而此次香港监管当局在处置雷曼迷你债券事件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可以为国内资产管理行业未来的监管和健康发展提供有益借鉴,香港雷曼迷你债券事件本身也是分析全球资产管理行业的一个重要案例。

  信心是整个资产管理行业运行的基石。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提高对突发事件的迅速反应与处理能力,及时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利益和维护市场稳定,从而维持市场的信心。香港证监会对于迷你债券事件的反应非常迅速,第一时间与相关当事人展开磋商;及时限制雷曼各香港公司的行动,并要求迷你债券的受托人冻结相关账户,保全客户资产和抵押品,最大限度保护香港本地投资者的利益;同时敦促分销商做好投资者沟通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事件最新进展。从事件的处置进展看,监管机构采取行动的速度对于突发事件的处理至关重要。

  分立的监管机构之间应该建立良好的沟通和协调机制,避免出现令出多门,相互掣肘的现象,特别是一些交叉性的、较为复杂的金融产品,往往容易出现监管的真空地带。目前国内理财市场的监管机构涉及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等多个互相分立的监管主体,产品发行审批和监管各自独立,但是销售渠道高度依赖银行。为了避免重演此次香港的问题,应该加强“三会”在理财产品市场监管方面的沟通和协调。

  加强对于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和销售行为的监管,确保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人。银行等销售机构在销售基金等理财产品特别是较为复杂的创新产品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建立必要的内部控制制度,要对相关理财产品的性质与风险进行充分的披露,确保客户了解产品的风险与收益特征,并拥有足够的能力承担买卖该产品所带来的风险和潜在亏损。否则,当出现不当销售行为时,不但销售机构面临被起诉的法律风险,而且容易引起一些不必要的社会问题。

  基金公司等资产管理机构在投资管理过程中应高度重视投资风险,特别是要注意控制交易对手信用风险。迷你债券事件告诉我们,当交易对手高度集中时,隐含的投资风险可能很大。随着基金等理财产品越来越多的投资于场外金融工具(主要是债券和个性化的衍生产品),投资组合面临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日益突出,有效管理交易对手风险已成为投资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一般而言,控制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有以下几种方法。一是建立交易对手信用评估体系,选择信用等级较高的对手进行交易,对于任何一个交易对手的头寸暴露水平要时刻保持在一定范围内,对于同类投资应选择多个交易对手以分散风险。同时,可以设置一定条件,当交易对手信用等级下降到某一级别时,交易可以提前终止。基金特别是QDII在作出投资安排时,应重视对手风险的控制,尽量做到风险分散。二是要求交易对手提供抵押品、保证、信用证和支付保证金等信用支持方式,增加交易的信用保障,降低交易风险。三是通过签订净额结算协议,降低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即使对手违约,交易的损失也是有限、可控的。四是作出交易安排时,尽量适用中国的法律。这样即使交易对手违约,那么相应的法律风险也相对可控。这一点在QDII基金产品对外投资时尤其重要。

  加强投资者教育,引导投资者分散投资,合理配置资产。一方面,销售人员在推介金融产品特别是复杂产品时,应当充分披露该产品的潜在风险,确保投资者在购买前已理解产品特性。另一方面,销售人员也应该引导投资者分散投资,规避非系统性风险。这样即使某一项投资遭遇重大损失,投资者的财产也不至于受到巨大冲击。

  作者单位: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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