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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下实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行使国有资本收益权,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要内容,对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意义重大。
3、央企利润持续下降
11月26日,财政部公布,1-10月,国有企业累计实现营业收入180694亿元,同比增长23.4%,增幅比1-9月下降1.6个百分点,增幅已连续3个月回落;实现利润12260.4亿元,同比下降8.3%,降幅比前9月加大5.4个百分点,降幅连续3个月都在加大。其中,央企实现利润8260亿元,同比降幅达14%。
央企利润下降在年初已现端倪。今年的第一季度,央企利润总额为2034亿元,同比下降2.9%,成为国资委成立以来利润首次出现下降。上半年中央企业实现营业收入57650.3亿元,同比增长25.7%。实现利润4256亿元人民币,同比减少了489.9亿元,减幅为10.3%,为国资委成立以来首次半年同比下降。
在内外部金融经济环境恶化,未来不确定性因素增多的情况,国务院国资委一直在强调央企要有“过冬”意识,加强风险管理。
4、央企资产损失问责建制
2008年10月1日 起,《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追究办法》)开始施行。这是国资委首次以部门规章形式对央企及其独资或控股子企业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进行规范。
《追究办法》分7章,共44条,分别对国资委和央企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央企资产损失认定、责任追究范围、责任划分和处罚措施做出了明确规定。
《追究办法》明确了国资委与中央企业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职责。并从采购、销售、资金管理、投资、担保、资产转让和改组改制、资产保管维护、内控建设、信息披露等环节界定了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资产损失需追究责任的10类50种情形。
如果造成资产损失,等待资产损失责任人的有3种处罚: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禁入限制。禁入限制是指在1至5年内或者终身不得被企业聘用或者担任企业负责人。
国资委有关负责人表示,为便于实际操作,国务院国资委还将根据《追究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进一步研究细化资产损失规模的划分标准。
5、严控职工持有大型国企股权
9月16日,国务院国资委印发《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首次分别明确国有企业职工在国有大中型企业、国有中小型企业以及关联企业上的持股问题,同时严禁国有企业以企业名义组织各类职工的投资活动。
《意见》规定,继续鼓励国有中小企业职工在自愿基础上参与企业改制;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职工持有改制辅业企业股权;国有大型企业改制要根据企业发展需要,择优选取投资者,职工持股不得处于控股地位;可以积极探索国有大型科研、设计、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骨干以多种方式取得企业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