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发改委:政府定价非都听证 消费者参与比例将增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10日 14:29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2月10日电 (刘军) 国家发展改革委今天在其网站发布有关负责人就《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以下简称《听证办法》)答记者问文章。文章表示,政府制定价格不是都要进行听证,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实行定价听证。在参加听证会的人员中,消费者人数不能少于五分之二。

  政府制定价格不是都要进行听证

  在这篇答记者问文章中,明确表示政府制定价格不是都要进行听证。因此,《听证办法》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实行定价听证。听证的具体项目通过定价听证目录确定,但容易引发抢购、囤积,造成市场异常波动的商品价格,通过其他方式征求意见,不纳入定价听证目录。制定定价听证目录以外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定价机关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实行定价听证。未列入定价听证目录的,可以不实行听证。

  消费者参与听证比例将增至2/5 可自愿报名

  《听证办法》规定,听证参加人包括消费者、经营者、与定价听证项目有关的其他利益相关方、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听证会的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其他人员。《听证办法》还明确了听证会参加人的产生方式、权利和义务。

  由于消费者群体庞大,对于价格的制定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听证办法》扩大了消费者的比例,由原《听证办法》规定不得少于听证会参加人总数的三分之一,扩大到不少于听证会参加人总数的五分之二。这也是《听证办法》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后,根据各方面的意见而作出的重大修改。

  为了增强消费者产生的公开性,《听证办法》规定,消费者的产生可以采取自愿报名、随机选取的方式,也可以采取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消费者组织或者其他群众组织推荐的方式。这一修改主要是希望通过规范听证参加人的产生,增强听证过程的公开性。

  定价听证会并非依消费者等申请而启动

  举行定价听证会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职权行为,不是依申请行为。是否举行听证会,由政府依据定价听证目录来决定,并不是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来启动。《听证办法》规定,定价听证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起,或者由有关定价机关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起,即定价听证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职权启动,而不是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而启动。

  据了解,原国家计委于2001年发布了《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并于2002年对该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重新发布了《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该办法实施6年来,对规范政府定价听证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民主性和透明度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价格听证会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定价听证制度辅助政府制定价格作用的正常发挥。因此,有必要修改原听证办法。2008年10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2号令公布了《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以下简称《听证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何谓“定价听证”

  定价听证是指定价机关依法制定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过程中,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采取听证会形式,征求经营者、消费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制定价格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的活动。

以下是本文可能影响或涉及到的板块个股:
写进博客
复制标题和链接发给好友
【 手机看新闻 】 【 新浪财经吧 】
Powered By Google 订制滚动快讯,换一种方式看新闻

网友评论 更多评论

登录名: 密码: 匿名发表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8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