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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深陷信息公开门(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05日 05:24  《中国商界》杂志

  评论

  切莫重蹈“三鹿门”覆辙

  文/本刊特约评论员 陈杰人

  近一年来,国内5家轧钢企业的负责人和两位全国人大代表及七位冶金冷轧专家,就河南一家轧机厂所生产的冷轧设备质量问题,与国家质检总局反复交涉,要求该局监督这些设备的质量问题,这些要求先是被该局搁置,即便在全国人大信访局的反复敦促后,质检总局赶赴用户现场进行了调查,但时至今日,该局一直没有公布调查报告。 根据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等媒体的报道,轧钢厂对前述轧机所反映的问题,集中于故障频发、能耗巨大、产能严重不达标等方面的问题,如果这些问题真的严重存在,既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的基本要求,也不符合坚持科学发展观、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原则,更与市场经济的效能原则格格不入。作为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检验的法定执法机关,质检总局在调查所反映的问题方面就责无旁贷。

  对质检总局在这个问题上的行为,我有两个方面非常不理解。

  一是在几家轧钢厂反应问题之初,该局一直没有进行调查和监督检查,只是因为两届共二十余位全国人大代表坚持不懈的监督后,并在全国人大信访局的反复敦促下,才组织人员前往调查。由是我在想,质检总局到底是对谁负责?按理说,它花着纳税人的钱,理应对纳税人负责,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和利益相关方的投诉,应尽服务和监管之责。可现在看来,这个局似乎不怕人民,只怕全国人大。也难怪,全国人大可以决定该局的利益和局领导乌纱,而企业却不能。

  二是在调查并形成了调查报告之后,质检总局为何迟迟不公布这份报告。根据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政府的信息,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该法规第九条明文规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该法规第十条还明文规定,对“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行政机关应当重点公开。显然,对那家被投诉的轧机厂产品的质量调查和认定,不仅涉及到投诉人的利益,还可能涉及到其他潜在商户的利益,甚至涉及公共安全利益。这样的信息,又不涉及保密需要,更不涉及社会稳定,质检总局为何不愿意公开呢?

  现在,有关厂家已经联名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其依法公开对那家工厂所生产轧机的质量所做的调查报告,切实履行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职能。我猜想,质检总局既然有“能耐”坚持一年对抗公民和人大代表的信息公开要求,这次的申请,多半也会石沉大海。到时候,申请者恐怕只能诉之法庭了。这也真应了一个规律——中国的很多行政诉讼官司,都是被行政机关活生生逼出来的。

  由质检总局在这个事关重大产品质量是非问题的事例,我想起了三鹿奶粉事件和刚刚因此引咎辞职的质检总局前局长李长江。不管质检部门如何辩解,他们卷入害人不浅的三鹿奶粉事件,终究成了行政机关的历史耻辱。我担心的是,质检总局真的会吸取三鹿奶粉事件教训,避免再陷“轧钢机三鹿门”吗?

  就三鹿奶粉事件而言,质检总局错就错在昏了头,居然把事关公众生命安全和健康利益的食品列入免检范围,并且在某种程度上放弃职责,使得祸端终得惹成。在整个“三鹿门”中,人们能隐约看到质检部门和作为检查对象的商家存在若隐若现的默契和利益关联。也正是由于利益问题,质检总局才在奶粉问题上由捉鬼者变成了放鬼者。

  那么,在这次的轧钢机事件上,质检总局既然做了调查,为什么不能公布调查结果呢?对依法应当公布的消息不公布,这就让人们有理由滋生很多疑惑,有人会怀疑质检总局是否和那家轧机厂有利益勾结,有人则会怀疑在此事件中质检部门是否存在违法和失职处。任由百姓想开去,质检部门将百口莫辩。

  现在的问题是,质检总局应当大胆放下脸面,学会适应法治条件下的执法工作。不管调查结论如何,都应该及时公布。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只有公布了真相,疑虑才会被消除,问题才能得到解决。 我真的不希望,质检总局一定要等到某件有问题的轧机惹出一次大乱子,它才肯公布真相,才肯履行职责。

  要知道,聪明的人是不会重蹈覆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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