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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金融资产的特殊性,同时也为了与现行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相衔接,企业国有资产法也在附则中规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样就使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既适用于本法,又与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保险法等金融类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对金融企业监管的特别规定相衔接。
其二,权责明确助推国资保值增值。目前,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主要是各地国资委,但对于国资委的定位问题一直是各方争论的焦点。“国资委应成为一个‘纯粹的’、‘干净的出资人’,即剥离其本不应当承担的监督管理的职能,只履行出资人的职责,而不承担其他的义务”。谈及此,李曙光告诉记者,企业国有资产法明确了国资委职能,为国资委行使职权提供了保障,明文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即“管人、管事、管预算”。但同时,为了进一步推动市场化改革,法律还要求国资委等机构除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这就将其监督管理职能剥离出来,有助于进一步实现“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有利于国资委集中精力做好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做一个称职的“老板”。
第三,公开公平公正成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核心原则。在实践中,国家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增减资本、发行债券、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担保、国有资产转让以及大额捐赠、利润分配、申请破产等事项是发生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环节。
李曙光分析说,针对这些国有资产流失的症结,企业国有资产法对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作了专章规定,并从企业改制、关联方交易、资产评估和国有资产转让等各个方面进行详细约束。“严防‘暗箱操作’,公开公平公正”成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核心原则。
接受采访的研究者认为,法律从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四个方面构筑了全方位的监督体系,程序合法,渠道公开透明,才能够真正实现科学监管。
第四个亮点在于法律上确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民建中央副主席辜胜阻在接受《瞭望》新闻周刊记者采访时说,长期以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没有纳入预算。而这次的法律中规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案单独编制,纳入本级政府预算,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可以改变长期以来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的虚置问题,也能够真正体现全民所有、国家所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最终得以在法律中通过,是一个重要的亮点”,辜胜阻这样对本刊记者说。
此外,针对如何选好人、管好人,企业国资法还对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和考核作了专章规定,明确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以任免或者建议任免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
采访中,研究者们表示,此举将有助于加快培育国企职业经理人制度,督促企业管理者更有法律意识和管理意识。从而防范人为因素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
国资流失之“殇”
国有资产范围很广,而此次的立法将焦点集中在经营性国有资产上,对此,在受访的研究者看来,这是因为经营性国有资产在国有资产中占有很大比重,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实践中迫切需要专门立法的问题突出,而各方面对国有资产的关注,也主要是集中在确保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