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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资法草案三审,“管”住金融机构
早报记者 黄淑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草案)》在昨天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进行了第三次审议。经过此次修改,草案进一步明确金融企业国有资产适用此法。
此前草案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而昨天的审议中修改了这条规定,明确包括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在内的各类企业国有资产都适用本法规定。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尽管草案只纳入了经营性资产,不包括行政事业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但草案明确涵盖金融类资产,对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管而言依然是个不小的进步。
上海市发展改革研究院副院长汪胜洋昨晚接受早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草案二审时已经明确了国资委的出资人职责,而三审又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纳入了企业国资法的适用范围,那么有一条清晰的逻辑在暗示:即国资委也有可能成为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出资人。他认为,“让一个部门来管”的方向是正确的,今后包括文化传媒在内的行政事业类资产也应纳入“企业国资法”。
在今年6月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时,就有多位委员提出,金融企业应纳入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调整范围。根据目前经济发展的形势,资本市场风险非常大。金融企业是资本市场的主体,一个国家资本市场运作得好,直接关系到这个国家的经济安全和良性发展。而金融企业目前在国有资产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
当时,丛斌委员表示,“在对国有企业资产的管理上不能再搞多头管理了,以避免经济上的惨重损失。无论在立法技术上,还是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都不能把金融企业排除在本法的调整范围。”
最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财经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研究认为,为避免在理解上产生歧义,在本法总则中明确,包括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在内的各类企业国有资产都适用本法规定。
而为了与以往的相关规定相协调,昨天修改过的草案将在附则中规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样就使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既适用于本法,又与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保险法等金融类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对金融企业监管的特别规定相衔接。
2007年初,《国有资产法》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当年底,国有资产法草案被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进行首次审议。第二次审议是在在今年6月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当时作出了六点修改,包括将名称由《国有资产法》修改为《企业国有资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