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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应大胆规制国企(3)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17日 14:48  上海国资

  汇源并购案考验反垄断法

  《上海国资》记者 孙汝祥

  2008年9月19日,可口可乐(中国)饮料有限公司副总裁李小筠表示,可口可乐已向商务部递交反垄断审查申报文件供有关官员审阅,但完成申报过程需要一段时间。

  与此同时,国内多家果汁企业也宣布将在30天内联名上书商务部,要求商务部就此项收购召开听证会。

  而之前中国商务部发言人姚申洪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关于可口可乐申请收购汇源果汁一案,中国商务部将坚持市场经济的原则依法行事——反对市场垄断,但支持正常的市场行为。

  9月3日,国际饮料生产巨头可口可乐公司宣布,将以每股12.20港元、总计179亿港元收购汇源果汁。

  可口可乐收购汇源的消息一出,国内舆论似乎出现了一边倒的倾向,那就是反对。反对者的初衷不一,有的是出于对民族品牌的偏爱,有的则是出于对并购后可能出现的垄断的担忧。更有甚者提出此项收购可能有碍国家安全。

  民族品牌、外资、垄断⋯⋯原本看似简单的一桩交易,由于上述几个关键词变得复杂起来。一边是对民族品牌流失、市场垄断的担忧;另一边是对市场经济原则的秉持。

  由于反垄断法已于此前不久的2008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因而汇源并购案自然引发了关于市场垄断的争议。可以说,汇源并购案考验着反垄断法这部新生的“经济宪法”,也考验着中国市场经济的法则。

  进行反垄断调查,是全世界通行的规则。不管企业性质,不分产业领域,无论内资外资,只要达到反垄断审查的门槛,就必须接受审查。

  根据规定,如果外资企业并购香港上市的内地企业,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即达到申请商务部反垄断审查的标准:双方上一年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且双方当年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或者双方上一年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且双方当年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可口可乐对汇源果汁的收购行为,已远远超过了上述规定所要求的标准。

  按照新一轮的机构职能划分,商务部负责内外资并购的审查工作。按照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审查将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审查期在30天之内。若在完成第一阶段审查以后,认为该并购案影响市场竞争的可能性比较大,就会依照反垄断法中的相关规定,进入第二阶段审查。

  “反垄断审查并不意味着某公司有垄断嫌疑,而仅仅是一个正常的法律程序。当某个公司达到其法律规定的标准时,就需要接受审查。”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研究员梅新育说。

  汇源并购案进入反垄断审查程序,无疑为树立反垄断法权威开了一个头。不过汇源并购案的审查给反垄断法及其执法机构带来的考验依然严峻。

  考验之一是反垄断法的实用性操作性问题。反垄断法出台后,就因一些模糊不清的规定而遭受非议。虽然此后也出台了一些配套规定,但目前依然有待更加完善。

  随之而来的第二个考验是反垄断执法机构如何利用现有的法律规定,去审查并购。在法律体系并不完善的情况下,如何遵循法律原则,如何运用自由裁量权,如何依法作出令人信服的裁定。

  第三个考验,在目前的情势下也许更为严峻,那就是能否真正做到在反垄断法面前,所有市场主体平等,以破除此前“反垄断法只反外资,不反国企”的说法。在审查的时候,能否仅从法律和事实本身出发,而不为其他不相干因素干扰,尤其关键。

  显然,围绕着这项交易的各个利益主体或群体,出于各自的利益动机,会有不同的呼声和手段。但是,作为市场秩序的规制者、反垄断法的执法机构,有关部门理应坚守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的原则,严格依法办事,确立反垄断法和市场经济原则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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