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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应大胆规制国企(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17日 14:48  上海国资

  反垄断法豁免国企?

  李荣融(国务院国资委主任)

  这部法律也有它自身的特色

  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更应该遵守反垄断法,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同时,中国的法律,特别是《宪法》第七条规定,要保障国有经济的发展。因此,这部法律也有它自身的特色,对关系国家经济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

  张穹(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

  反垄断法不反对垄断企业本身,反对的是垄断行为

  反垄断法并不反对垄断企业本身,反对的是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

  中国包括电力、电信、铁路等垄断行业,其自身改革正在有条不紊地进行,逐步引入竞争机制,反垄断法将它们纳入管理领域之中,并没有另外的规定。这些垄断企业、垄断行业的存在,有些是自然垄断的属性,有些是计划经济体制形成的结果,有些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特殊行业,因此在具体实施中将考虑到其实际情况。

  黄勇(对外经贸大学教授)

  反垄断法从来没有把国企垄断排除在管辖范围之外

  反垄断法第七条有关于国有企业的特殊规定。我们承认这是一种特殊保护,但是反垄断法从来没有把国企垄断排除在它的管辖范围之外,反垄断执法机构有权对国企的垄断行为进行调查。我们承认在某些领域政府可以实施准入限制和价格控制,但当这些国企有典型的垄断行为的时候,反垄断法依然要约束它。

  李曙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审查是必须的,审查之后是否豁免是由执法机构认定

  根据反垄断法规定,涉及到国家经济安全的国企并购重组可以享受豁免制度,不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条款制约。但遗憾的是,哪家是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企业,哪家不是,反垄断法并没有明示。只告诉了我们哪些行为是属于经营者集中,哪些行为是例外并没有认定。那么,由谁来认定企业是否具有“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地位?我认为,应该由反垄断执法机构来认定。 审查是必须的,审查之后是否豁免是由执法机构认定。

  盛杰民(北京大学教授)

  任何合法经营活动都受到“保护”

  反垄断法主要是提高市场经济竞争的高效高质,控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而不是要反对企业的强大。相反,只有在真正的竞争环境下,企业才能做得更强更大。认为石油、电力等垄断行业豁免于反垄断法之外,是对法律的误读。法律只规定“保护”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的合法经营活动,事实上,任何合法经营活动都受到“保护”。

  武长海(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问题在于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

  国有企业的地位在中国是“天然”形成的,如何让这些行业更好的发挥作用,在不违背中国现有经济制度前提下,进行制度创新,把这些行业也纳入完全的市场竞争主体,是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问题,超出了反垄断法的管辖范围。也就是说哪些行业进入反垄断法的管辖,不是由反垄断法说了算,而是由中国经济体制不断的改革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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