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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2月29日,星吉公司向平新镇财政所上交经营吉星商住城1号、3号楼企业所得税、营业税300万元。按双方约定,平新镇政府财政退回税款180万元。曲法顺将这笔钱存入了星吉公司的另一个账外账户中。
哈尔滨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和哈尔滨吉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吉庆公司”)曾分别承建吉星公司的吉星小区工程。2000年2月29日,尤箐彪指使曲法顺以付六建公司工程款的名义,从吉星公司转账给吉庆公司50万元,在吉星公司转制时未纳入资产评估。转制完成后,此款又转入吉星房地产公司的账外账上。
1999年,尤箐彪代表吉星公司与新长城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联合开发吉星小区8-2号楼的合同。按合同约定,新长城公司于2000年9月付给吉星公司780万元联建工程款。尤箐彪指使曲法顺将此款转到吉庆公司,将其中的650万元预付了吉庆公司为其承建的4号楼工程款,又于2001年12月24日,将剩余的130万元和
吉庆公司欠吉星公司的170万元配套费共计300万元,从吉庆公司转到星吉公司城郊联社账户中。
2002年5月,尤箐彪、曲法顺隐瞒已预付吉庆公司650万元工程款的事实,又以付工程款的名义,从吉星房地产公司的账户支出650万元转到账外账户上。
近日,黑龙江省高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分别判处尤箐彪、曲法顺有期徒刑十五年和十年。
国企改制应扎牢监督篱笆
记者在哈尔滨市检察院采访时获悉,尤箐彪、曲法顺贪污案不仅成为哈尔滨市有史以来最大的国企改制贪污案,也是黑龙江省改革开放以来惩治的国企改制中贪污数额最大的犯罪案件。
“通过这起案件,我们发现在国企改制过程中存在着三大漏洞:一是体制不健全,在客观上为职务犯罪的蔓延、发展创造了条件。二是监督制约不到位,任何事情都由企业负责人一人说了算,这就给少数企业负责人以权谋私提供了条件。三是权力的私欲化,有些企业管理者乘机利用手中的权力为所欲为。”办案检察官分析说。
在办案检察官看来,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践,创造了各种形式的国有财产的经营、管理方法,调动了企业领导人员和职工的积极性,激发了企业活力,促进了经济发展。但是,由于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机制还在进一步探索当中,少数不法分子乘改革之机,利用国有企业转变经营机制过程中的漏洞,疯狂攫取财物。倘若精通业务的国企负责人暗地指使财务人员在财务账目上尽量少体现国有资产,而财务人员违法采用不体现收入、虚列成本和多列支出等手法对财务账目进行大量篡改,向资产评估机构不出具真实原始账目,居心叵测的国企负责人就具备了贪污国有资产的犯罪条件。
侵吞国有资产的犯罪方法目前更加隐蔽和复杂,往往与改革措施混在一起,给司法机关处理案件增加了难度。因此,如何有效预防国企改制中的职务犯罪,确保国有资产和群众利益不受侵害,对于检察机关来说任重道远。(陈宝琨)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