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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胡红伟)在提交诉讼材料一个多月后,北京四家防伪企业昨日收到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书面行政裁定书,裁定四家企业对质检总局的起诉不予受理。
8月1日,反垄断法实施首日,北京兆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四家防伪企业,对国家质检总局提起诉讼,认为质检总局从2005年开始就不断推广一家名为中信国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营的“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的经营业务,违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产品质量法》和《招投标法》。
这份文号为“(2008)一中行初字第1340号”的裁定书上写道,“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在法定起诉期内提出,本案起诉人兆信公司、惠科公司、网盟公司、恒信公司所诉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因此“不予受理”。裁定书落款日期为“2008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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